保健食品申报批准类常见问题
领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需要哪些手续?
答:从2006年4月24日起,领取批准文件时,需提供:1、国家局财务部门开具的所申请项目缴费收据的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具体办事人员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3、申请人(与申请表盖章单位一致)对委托具体办事人员及所办事项的委托书。委托书样式(见WWW.SFDA.GOV.CN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第4、5号公告)。如受理通知书遗失,需填写《保健食品受理通知书遗失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领取登记表》。经核实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10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领取手续。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丢失可以补发吗? ——————————————————————————- 2005年10月12日 20:15:28 (已补充) 答:可以,请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规定提供补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相关资料:要求补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因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原件;因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当交回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补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有效期不变。补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应当标注原批准日期,并注明“补发”字样。 未获批准注册的产品能退申报资料和样品吗? ——————————————————————————- 2005年10月12日 20:16:14 答:未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的产品,其申报资料及样品不予退还,但已提交的《委托书》,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生产国(或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再注册产品除外),如需退还,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通知书后的3个月内提出书面退还申请。 2005年7月1日前已获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有效期吗? ——————————————————————————- 2005年10月12日 20:17:17 答:2005年7月1日前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其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未注明证书的有效期。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有效期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拟订对2005年7月1日前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的清理换证方案(已上网征求社会的意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即将对2005年7月1日前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清理换证,重新颁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批准文号,并以重新颁发批准证书的日期起计算有效期,有效期5年。如,1997年卫生部批准的****胶囊,经申请人申请,符合清理换证条件,于2006年1月5日取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胶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有效期至2011年1月4日。因此,2005年7月1日前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在清理换证结束前仍然有效,但清理换证结束后,未申请换证或虽申请换证,但不符合换证条件,不予换证的产品,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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