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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监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用户名称注册指南(试行)

               时间:2022-02-20 浏览:1,337

视频介绍

 

一、境内责任人在首次申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前,应当通过国家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http://cpnp.nmpa.gov.cn/enterprise/index.jsp)报送以下资料进行用户注册:

(一)加盖境内责任人公章、并由其法人签字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

(二)境外生产企业对境内责任人的授权书及其公证件,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翻译件与原件一致进行公证;

(三)境内责任人营业执照。

二、境内责任人网上提交的电子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表的填写,图片的格式、大小等应符合备案管理系统要求。

申请表需要在系统规定的两项声明外,再增加一项声明:“我企业业申请以电子邮箱×××××接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并确保邮箱安全可靠。”以上内容在打印申请表后手工填写,确保字迹清晰,容易辨认。

(二)所有资料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三)资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有涂改、粘贴、PS痕迹。

三、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申请表上预留的境内责任人电子邮箱发送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及电子版《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用户名及密码领取回执》。

四、境内责任人应关注备案系统新用户注册状态,审核通过后查看预留电子邮箱,领取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并及时重置密码。

境内责任人自行打印邮箱中收到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用户名及密码领取回执》,并由法人签字后,将扫描件回传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邮箱。领取回执纸质版应妥善保管,待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纸质备案资料时一并提供。

 

备注:境内责任人是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的注册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委托方)委托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产品进口的,该委托方为境内责任人,不需再办理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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