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同意调整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
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调整了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的执收部门。将原由卫生部门收取的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划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收取。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财综[2003]9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10)68313344-173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附: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同意调整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
财综[2003]93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求确认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执收资格的函》(国食药监办〔2003〕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原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现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收取的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含申请费和审评费,下同),分别划归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保健品以外的其他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仍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收取。同时,取消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鉴于目前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工作尚未完成,因此,按照你局有关规定,在2004年4月
1日之前,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费和审评费暂统一由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2004年4月1日以后,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审评费由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费以及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审评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四、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应分别全额上缴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3款“药品监管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49号〕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费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你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
五、你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
- [申报资讯]市监总局|《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2024年版)》和《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24年版)》征求意见
- [申报资讯]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
- [申报资讯]两部委|地黄、麦冬、天冬、化橘红等4种物质纳入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目录
- [申报资讯]市场监管总局|保健食品新功能建议及产品注册申请咨询和材料提交渠道
- [申报资讯]《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等文件的公告》解读
- [申报资讯]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申报资讯]国家市监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关于调整咨询电话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申报资讯]国家市监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受理办公场所迁址公告,6月24日起迁至新址办公
- [申报资讯]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的通知
- [申报资讯]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相关推荐:
- [申报资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征求《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 [审批动态]2024年09月12日化妆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送达信息
- [政策法规]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 [政策法规]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 第50号)
- [审批动态]2023年3月3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 [审批动态]2022年07月26日化妆品批准证明文件(HSCB)待领取信息发布
- [审批动态]2022年08月05日化妆品批准证明文件(HSCB)待领取信息发布
- [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填报技术指南》
- [政策法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
- [审批动态]2023年5月6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
86-010-84828041/42
400-6167-168
zhuceabc@zhuceabc.com
咨询微信: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