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平台将于2021年9月15日关闭
时间:2022-02-19 浏览:426
导读: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1年 第64号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旧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衔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药监综妆函〔2021〕264号),备案人应当于2021年9月15日前……
|
责任编辑:本站小编
相关文章:
- [申报资讯]征求意见|《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填报指南》发布
- [申报资讯]《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六大亮点解析
- [申报资讯]中检院|化妆品《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等公开征求意见
- [申报资讯]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年报
- [申报资讯]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 [申报资讯]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28天/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申报资讯]《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申报资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2023年清明节、劳动节 放假安排的公告(第326号)
- [申报资讯]《牙膏监督管理办法》重点亮点内容探讨
- [申报资讯]《牙膏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相关推荐:
- [申报资讯]美白化妆品归类特殊产品,或迎来涨价潮
- [申报资讯]2021年山东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情况分析
- [材料要求]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产品备案资料要求(试行)
- [常见问题]保健食品申报怎样提供详细的病理组织学报告?
- [常见问题]化妆品申报时,所提供的外文资料有何要求?
- [申报资讯]确立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 为完善监管措施提供法规基础
- [申报资讯]推进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双轨制,《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发布
- [常见问题]保健食品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 [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材料要求]自贸区化妆品备案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化妆品申报频道
联系我们
-
86-010-84828041/42
400-6167-168
zhuceabc@zhuceabc.com
咨询微信: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
最新更新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