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化妆品唇炎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征求意见稿)》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经国家标准委批准立项,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化妆品唇炎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和《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3)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是2026年6月15日—8月15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反馈意见发送至邮箱:hzpbwh@nifdc.org.cn(反馈表见附件5),并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化妆品唇炎—意见反馈”或“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意见反馈”。
附件:1.化妆品唇炎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征求意见稿)
2.化妆品唇炎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征求意见稿)
4.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5.意见反馈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6年6月15日
化妆品唇炎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文件适用于因使用化妆品引起的唇炎。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1
化妆品 cosmetics
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3.2
化妆品不良反应 cosmetic adverse reaction
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
3.3
化妆品唇炎 cosmetic cheilitis
唇红部位接触化妆品后产生的唇部炎症,包括刺激性化妆品唇炎、变应性化妆品唇炎、光毒性化妆品唇炎和光变应性化妆品唇炎。
4.1.1 首次或持续接触化妆品后出现皮损。
4.1.2 皮损可表现为红斑、水肿、水疱、干燥、脱屑等。也可有破溃、糜烂、渗液、结痂等。局部可伴随干燥、紧绷、灼痛、瘙痒等。皮损严重程度与接触物的浓度、接触时间有明显联系。
4.1.3 皮损局限于接触部位,通常界限清楚。
4.1.4 在同样条件下,一般较多接触者发病。
4.1.5 停止接触化妆品后常很快缓解。
4.1.6 排除非化妆品引起的病变。
4.2.1 有明确使用或多次使用化妆品的历史,并有一定的潜伏期。
4.2.2 在同样条件下,一般仅少数接触者发病。
4.2.3 原发部位局限于接触部位,但可向周围或远隔部位扩散。
4.2.4 皮损形态多样,可表现为红肿、渗出、结痂、糜烂等,也可有浸润、增厚等慢性唇炎改变。局部可伴随干燥、紧绷、灼痛、瘙痒等。
4.2.5 皮损常迁延不愈。
4.2.6 皮肤封闭型斑贴试验常获阳性结果。
4.2.7 皮肤封闭型斑贴试验阴性者,必要时可进行皮肤重复性开放型涂抹试验。
4.2.8 排除非化妆品引起的病变。
4.3.1 接触化妆品并在光暴露后发生。
4.3.2 皮损可表现为红斑、水肿、水疱、干燥、脱屑等。破溃后可有糜烂、渗液、结痂等。局部可伴随干燥、紧绷、灼痛、瘙痒等。皮损严重程度与接触物的浓度、接触时间、光暴露程度有明显联系。
4.3.3 皮肤局限于接触部位,通常界限清楚。
4.3.4 在同样条件下,一般较多接触者发病。
4.3.5 停止接触化妆品后常很快缓解。
4.3.6 排除非化妆品引起的病变。
4.4.1 有明确使用或多次使用化妆品的历史和光暴露史,并有一定的潜伏期。
4.4.2 皮损形态多样,可表现为红肿、渗出、结痂、糜烂等,也可有浸润、增厚等慢性唇炎改变。局部可伴随干燥、紧绷、灼痛、瘙痒等。下唇发病多见或较重。
4.4.3 在同样条件下,一般仅少数接触者发病。
4.4.4 皮损部位可超出化妆品接触部位和直接光照区域。
4.4.5 皮损常迁延不愈。
4.4.6 皮肤光斑贴试验常获阳性结果。
4.4.7 排除非化妆品引起的病变。
导致瘢痕形成、明显损容性改变等,结合其他临床表现,在化妆品不良反应分析评价时,可判断为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给出了化妆品不良反应严重程度鉴别的基本要求。
6.1 停用引起病变或可疑的化妆品。
6.2 及时清除唇上存留的化妆品。
6.3 按刺激性唇炎、变应性唇炎、光毒性唇炎和光变应性唇炎原则处理。
6.4 按要求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给出了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基本要求。
[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7号)
[2]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6号)
[3]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 第1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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