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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全文)

                   时间:2022-02-19 浏览:874
导读: 总则 1.1制定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1.1制定依据 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总则

1.1制定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1.1制定依据

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不包括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新产品注册、延续注册、转让技术、变更注册、证书补发等的审评审批工作。

1.3工作原则

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2.注册受理

2.1材料审查

2.1.1国产新产品注册申请材料

2.1.2国产产品延续注册申请材料

2.1.3国产产品变更注册申请材料

2.1.4国产产品转让技术注册申请材料

2.1.5证书补发申请材料

2.1.6进口产品注册申请材料

2.2材料补正

2.3材料受理

2.4材料移交

2.1材料审查

对申请事项属于保健食品注册范围并已完成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系统填报的,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向注册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签收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注册申请表注明的申请材料清单,逐项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

2.1.1国产新产品注册申请材料

2.1.1.1证明性文件

(1)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以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2)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2.1.1.2产品研发报告

2.1.1.2.1安全性论证报告

(1)原料和辅料的使用依据;

(2)产品配方配伍及用量的安全性科学依据;

(3)对安全性评价试验材料的分析评价;

(4)对配方以及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注意事项等的综述。

2.1.1.2.2保健功能论证报告

(1)配方主要原料具有功能作用的科学依据,其余原料的配伍必要性;

(2)产品配方配伍及用量具有保健功能的科学依据;

(3)对产品保健功能评价试验材料、人群食用评价材料等的分析评价;

(4)对配方以及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等的综述。

2.1.1.2.3生产工艺研究报告

(1)剂型选择和规格确定的依据;

(2)辅料及用量选择的依据;

(3)影响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等的主要生产工艺和关键工艺参数的研究报告;

(4)中试以上生产规模的工艺验证报告及样品自检报告;

(5)无适用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原料,应提供详细的制备工艺、工艺说明及工艺合理性依据;

(6)产品及原料工艺过程中使用的全部加工助剂的名称、标准号及标准文本;

(7)对产品生产工艺材料、配方中辅料、标签说明书的剂型、规格、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项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生产工艺、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原辅料质量要求项中的工艺内容等的综述。

2.1.1.2.4产品技术要求研究报告

(1)鉴别方法的研究材料;

(2)各项理化指标及其检测方法的确定依据;

(3)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及指标值的确定依据及其检测方法的研究验证材料;

(4)装量差异或重量差异(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的确定依据;

(5)全部原辅料质量要求的确定依据;

(6)产品稳定性试验条件、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等,以及注册申请人对稳定性试验结果进行的系统分析和评价;

(7)产品技术要求文本。

2.1.1.3产品配方材料

(1)产品配方表;

(2)原辅料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必要时还应按规定提供使用部位的说明、品种鉴定报告等。

2.1.1.4生产工艺材料

生产工艺流程简图及说明,关键工艺控制点及说明。

2.1.1.5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试验材料

(1)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

(2)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评价试验材料;

(3)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保健功能评价试验材料;

(4)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人群食用评价材料(涉及人体试食试验的);

(5)三批样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报告(委托检验的,被委托单位应为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

(6)权威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菌种毒力试验报告等;

(7)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涉及产品的兴奋剂、违禁药物成分等检测报告。

2.1.1.6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和标准

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标准号、标准全文、使用依据。

2.1.1.7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应包括原料、辅料、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方法、保质期、注意事项。

2.1.1.8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与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产品名称与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

(1)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与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产品名称与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应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库中检索后打印;

(2)以原料或原料简称以外的表明产品特性的文字,作为产品通用名的,应提供命名说明;

(3)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2.1.1.9 3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

(1)包装应完整、无破损且距保质期届满不少于3个月;

(2)标签主要内容应与注册申请材料中标签说明书内容一致,并标注样品的生产日期、生产单位;

(3)进口产品应与生产国(地区)上市销售产品一致。

2.1.1.10其他与产品注册审评相关的材料

(1)样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样品为委托加工的,应提供委托加工协议原件;

(3)载明来源、作者、年代、卷、期、页码等的科学文献全文复印件。

2.1.1.11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国产产品注册申请材料

(1)补充的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具有明确的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推荐摄入量(RNI)或适宜摄入量(AI);

(2)产品使用的原料质量标准应有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适用标准。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或中国药品标准的,原料应属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或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营养强化剂;

(3)应按新产品注册申请要求,以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纳入要求等有关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其中,安全性评价试验材料和保健功能评价试验材料可以免于提供。

2.1.2国产产品延续注册申请材料

2.1.2.1证明性文件

(1)延续注册申请表以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2)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

2.1.2.2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的证明文件。

2.1.2.3人群食用情况分析报告

注册申请人出具的反映产品食用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信息、消费者投诉及采取的措施等处理情况。

2.1.2.4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注册申请人出具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产品的生产、经营等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规的自查报告。

2.1.2.5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检验报告

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一批次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检验报告。

2.1.3国产产品变更注册申请材料

2.1.3.1证明性文件

(1)变更注册申请表以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2)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

2.1.3.2变更的具体事项、理由和依据

分别列出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具体事项,以及变更申请事项不导致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质量可控性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研究分析报告,包括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依据,与原申请材料的对比分析、相关试验数据以及科学文献依据等。

涉及更改产品配方表、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技术要求、生产工艺材料的,应提供修订后的相关材料。

根据具体变更事项,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2.1.3.3改变注册人自身名称、地址的变更申请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名称、地址已经变更的证明文件。

2.1.3.4涉及公司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的变更申请

(1)申请人合并前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合并、注销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与相关公司对产品注册证书所有权归属无异议的声明及其公证文件。

2.1.3.5涉及公司分立成立全资子公司的变更申请

(1)申请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该申请人成立全资子公司的证明文件;

(3)验资机构出具的将所有涉及保健食品的生产车间、设备设施、生产人员和产品注册证书等一并划入分立后全资子公司的验资证明文件;

(4)申请人同意将所有涉及保健食品的生产车间、设备设施、生产人员和产品注册证书等一并划入其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或有关单位的决议及批准文件;

(5)划转前后,生产车间、设备设施、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生产人员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条件要求未发生改变的承诺书。

2.1.3.6改变产品名称的变更申请

拟变更后的产品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产品名称与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以原料或原料简称以外的表明产品特性的文字,作为产品通用名的,还应提供命名说明。使用注册商标的,还应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2.1.3.7增加保健功能的变更申请

(1)拟增加保健功能的论证报告;

(2)拟增加保健功能的试验评价材料。需进行人体试食试验的,还应提供人群食用评价材料;

(3)拟增加保健功能试验用样品的卫生学试验报告。

2.1.3.8改变产品规格、贮存方法、保质期、辅料、生产工艺以及产品技术要求其他内容的变更申请

三批样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报告。产品技术要求中引用标准被更新、替代,标准内容未发生实质性更改的,可以免于提供三批样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报告。

变更生产工艺的,还应提供文献依据、试验数据,对变更前后的工艺过程进行对比分析,证实工艺变更后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质量可控性与原注册产品实质等同。

2.1.3.9更改适宜人群范围、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或食用方法、食用量的变更申请

(1)改变适宜人群范围、不适宜人群范围、食用方法以及注意事项的变更申请,原注册申请时开展的安全性、保健功能评价试验以及卫生学、稳定性试验,不能充分支持更改后的适宜人群范围、不适宜人群范围、食用方法或注意事项等的,应补充开展安全性、保健功能评价试验或卫生学、稳定性试验;

(2)减少食用量的变更申请,应提供按照拟变更的食用量进行保健功能评价试验的试验报告;

(3)增加食用量的变更申请,应提供按照拟变更的食用量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的试验报告,以及拟变更的食用量与原食用量的保健功能评价试验比较分析报告;

(4)开展安全性、保健功能评价试验的,应同时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用样品的卫生学试验报告。需进行人体试食试验的,还应提供伦理审查批件以及人群食用评价材料。

2.1.4国产产品转让技术注册申请材料

2.1.4.1证明性文件

(1)保健食品转让技术注册申请表,以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2)转让方和受让方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注册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

(4)经公证的转让合同以及转让方出具的注销原注册证书申请;

(5)样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加工协议原件。

2.1.4.2技术材料

(1)应按照新产品注册申请材料要求,提供产品配方材料、生产工艺材料、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三批样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和稳定性试验报告、标签说明书样稿、3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等材料;

(2)受让方申请改变产品名称的,应提交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与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产品名称与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以原料或原料简称以外的表明产品特性的文字,作为产品通用名的,还应提供命名说明。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3)样品试制场地和条件与原注册时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

2.1.5证书补发申请材料

(1)证书补发申请表以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2)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3)国产产品在注册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进口产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发布的遗失声明的打印件,或损坏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原件。

2.1.6进口产品注册申请材料

进口新产品、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转让技术申请,除按国产产品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

(1)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为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的资质证明文件;

(2)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保健食品上市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或者产品境外销售以及人群食用情况的安全性报告;

(3)产品生产国(地区)或者国际组织与保健食品相关的技术法规和(或)标准原文;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上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

(5)由境外注册申请人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交《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注册申请人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进口产品变更注册申请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后的产品包装和标签说明书实样、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申请事项已变更的证明文件;

(2)进口产品改变注册人自身名称、地址的变更申请,还应提供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生产场地未变更的证明文件;

(3)进口产品注册人改变在中国境外生产场地的变更申请,不改变生产国或地区的,还应提供新生产场地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该国(地区)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产品在新生产场地所在国(地区)上市的包装和标签说明书实样、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新生产场地生产的三批样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报告;同时改变生产国或地区的,另需按照转让技术注册提供相关材料。

2.2材料补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构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注册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3材料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注册申请人出具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2)国产保健食品新产品、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转让技术、证书补发注册申请的受理编号分别为:国食健申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国食健续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国食健更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国食健转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国食健补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3)进口保健食品新产品、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转让技术、证书补发注册申请的受理编号分别为:国食健申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国食健续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国食健更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国食健转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国食健补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2.4材料移交

(1)受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

(2)审评中心应在移交当日核实并填写《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材料移交单》,签收申请材料。

3.技术审评

3.1组织专家审查组

3.2组织合组讨论会

3.3组织专家论证会

3.4安全性审评

3.5保健功能审评

3.6生产工艺审评

3.7产品技术要求审评

3.8专家审查组审评报告审核及异议处理

3.9现场核查和复核检验

3.10补充材料、延续注册、转让技术、变更注册、证书补发等申请的审评

3.11综合技术审评结论及建议

3.12技术审评建议判定原则

3.13审评时限

3.14沟通交流

3.1组织专家审查组

收到申请材料后,审评中心应当从审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审评专家,组建专家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评。

3.1.1专家审查组的组成

(1)专家审查组包括安全性专家审查组、保健功能专家审查组、工艺专家审查组、产品技术要求专家审查组。

(2)各专家审查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设组长1人。

(3)安全性专家审查组由配方、毒理、工艺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

(4)保健功能专家审查组由配方、功能、工艺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

(5)工艺专家审查组由工艺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6)产品技术要求专家审查组由理化和标准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3.1.2专家审查组工作模式

(1)审评专家按专家审查组职责开展技术审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审评要求提出技术审评意见,并对技术审评意见负责。

(2)专家审查组组长负责组织汇总组内专家审评意见,形成专家审查组审评报告,并对审评报告负责。

专家审查组审评报告,应当包括审评内容、审评意见、审评建议及依据、审评专家签字和审评日期等。

审评建议分为申请材料符合要求、补充材料、不予注册。

涉及多个专业的技术问题,需相关专家审查组共同研究讨论的,专家审查组组长提出讨论建议,明确讨论内容,审评中心负责组织召开合组讨论会,以合组讨论会意见作为提出产品审评建议的依据。

专家审评意见不一致或因技术争议问题无法提出审评建议的,由审评中心另行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以专家论证会意见作为提出产品审评建议的依据。涉及对现行规定、国家标准等的解释,无法提出审评建议的,审评中心及时向有关部门协商明确相关解释后,重新组织专家审查组审评。

3.2组织合组讨论会

3.2.1合组讨论会的组成

合组讨论会专家由技术问题涉及的相关专家审查组专家组成,组长由建议合组讨论的专家审查组组长担任,设秘书1人。

3.2.2合组讨论会工作模式

合组讨论会组长负责主持讨论,秘书负责汇总整理专家意见,经举手表决,全体专家签字,形成合组讨论会意见和审评建议。三分之二以上专家意见一致的审评意见和建议,作为形成各专家审查组审评报告的依据。未形成三分之二以上专家一致意见的,应详细记录无法作出审评建议的原因,提出组织专家论证会的建议,审评中心另行组织专家论证会对争议问题进行论证。

3.3组织专家论证会

3.3.1专家论证会的组成

专家论证会由争议问题涉及的相关专家审查组专家组成,组长由主要论证问题相关专业的专家担任,设秘书1人。安全性、保健功能专家审查组人数分别不少于13人,工艺、产品技术要求专家审查组人数分别不少于5人。

3.3.2专家论证会工作模式

专家论证会组长负责主持讨论,秘书负责汇总专家意见,经举手表决,全体专家签字,形成专家论证会审评意见和建议。五分之四以上专家意见一致的审评意见和建议,作为形成专家审查组审评报告的依据,合并前次产品审评意见,形成专家审查组审评报告。未形成五分之四以上专家一致意见,无法对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或质量可控性作出判断的,合并前次产品审评意见,形成专家审查组审评报告,审评建议为不予注册。

3.4安全性审评

3.4.1安全性专家审查组审评职责

3.4.1.1安全性审查组配方专家审评职责

(1)对原料的使用依据、保健食品新原料的安全性评估材料、配方配伍和用量的理论依据和文献依据等安全性论证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评;

(2)对产品安全性、产品配方以及标签说明书样稿拟定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和食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进行审评。

3.4.1.2安全性审查组毒理专家审评职责

(1)对新原料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和毒理学试验报告,产品安全性试验评价材料及其论证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评;

(2)对产品安全性及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拟定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和食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进行审评;

(3)对非定型包装样品的试制现场核查提出建议。

3.4.1.3安全性审查组工艺专家审评职责

(1)研判原料的生产工艺是否采用可能导致物质基础发生重大改变的非常规工艺;

(2)研判产品的生产工艺是否采用可能导致物质基础发生重大改变的非常规工艺。

3.4.2产品安全性审评内容

3.4.2.1产品安全性论证报告

(1)应按照普通食品(包括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食品添加剂,下同)、新食品原料、“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拟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及保健食品新原料等类别,明确原料的使用依据。

(2)产品配方配伍及用量理论依据、文献依据和试验数据应支持产品的安全性。配伍使用应无传统配伍禁忌,现代医学药理学研究应未发现食用安全性问题。配方原料的品种、等级、质量、用量及个数应符合有关规定。

(3)涉及的保健食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和毒理学试验报告以及菌种鉴定报告和菌种毒力试验报告、产品的安全性评价试验等,应充分支持产品的安全性。

(4)应根据原料的使用依据、产品配方配伍及用量的科学依据、安全性评价试验材料等,确定配方以及标签说明书拟定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注意事项等的合理性。

3.4.2.2保健食品新原料的安全性评价

3.4.2.2.1保健食品新原料包括:

(1)普通食品、新食品原料、“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和“拟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的原料;

(2)普通食品、新食品原料、“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和“拟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物品,采用导致物质基础发生重大改变的工艺生产的原料。

3.4.2.2.2应参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的有关规定,提供保健食品新原料的研制报告、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等安全性评估材料和毒理学试验报告、生产工艺、质量要求、检验报告。

研制报告应依据充分,研制过程科学;应依据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等安全性评估材料,确定毒理学评价试验要求;毒理学评价报告、生产工艺、质量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各成分含量应当在预期摄入水平下对健康不产生危害。

3.4.2.3产品的安全性评价试验

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的样品以及试验项目、设计、操作、结果、结论、报告格式等,应符合现行规定、技术规范及以下要求:

3.4.2.3.1产品的安全性评价试验项目要求

(1)以普通食品、新食品原料、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为原料,采用水提等传统食品生产工艺生产、食用方法与传统食用方法相同,且原料推荐食用量为常规用量或符合国家相关食品用量规定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可以申请免于提供产品的安全性评价试验材料;

(2)以使用依据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有关规定的物品为原料,采用常规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至少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28天经口毒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是否增加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和生殖毒性试验、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及代谢试验;

(3)产品的生产工艺采用导致物质基础发生重大改变的非常规工艺的,应参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的有关要求开展产品的安全性评估和毒理学评价试验。

3.4.2.3.2产品的安全性评价试验用样品要求

(1)样品的名称、规格、感官、剂型、保质期、生产企业,以及试验报告的试验申请人、研发人、研发单位、研发时间等信息,应与注册申请材料的相应内容一致,样品的来源应清晰;

(2)原则上,试验应使用完整包装的样品;因检验工作需要确需使用非定型样品的,应提供非定型样品的生产和处理过程,以及食品检验机构出具样品处理的具体要求及必要性和合理性说明;

(3)菌种鉴定报告以及菌种毒力试验报告用菌种,应源自试验样品使用的原料,或提供与试验样品使用的原料具有明确一致性的证明材料,真实反映试验样品使用原料的菌种和产毒能力。

3.4.2.3.3自报告签发之日起至注册申请受理之日止,产品的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有效期为5年。

3.4.2.4产品配方、标签说明书样稿拟定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注意事项等应与安全性论证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材料相符。

3.5保健功能审评

3.5.1保健功能专家审查组审评职责

3.5.1.1保健功能审查组配方专家审评职责

(1)对配方主要原料功能依据、其他原料的配伍必要性、配方配伍用量及其理论依据和文献依据等保健功能论证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评;

(2)对产品功能声称、产品配方、商标名、通用名以及标签说明书样稿拟定的原料、辅料、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等进行审评。

3.5.1.2保健功能审查组功能专家审评职责

(1)对产品的保健功能评价试验材料、人群食用评价材料、保健功能论证报告等相关内容进行审评;

(2)对标签说明书样稿拟定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等进行审评;

(3)保健功能动物试验使用非定型样品,人群食用评价试验使用与保健功能动物试验、安全性评价试验不同批次样品的,对样品的试制现场核查提出建议。

3.5.1.3保健功能审查组工艺专家审评职责

研判产品和原料的生产工艺、物质基础、食用方法和食用量、剂型、规格等与产品的功能依据是否相符。

3.5.2产品保健功能审评内容

3.5.2.1保健功能论证报告

(1)产品配方原料应具有明确的使用目的。配方主要原料具有功能作用的科学依据应充足,其余原料的配伍必要性应明确。

以经简单加工的普通食品为原料的,应提供充足的国内外实验性科学文献依据,重点明确所用原料的功效成分和含量以及量效关系。

(2)产品组方原理应明确清晰,产品配伍及用量具有声称功能的理论依据及文献依据应充足,配伍使用应有助于协同发挥保健功能。

(3)根据产品配方配伍及用量具有申报功能的科学依据、保健功能评价试验材料、人群食用评价材料等,确定产品配方、产品标签说明书拟定的原料、辅料、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等的合理性。

3.5.2.2保健功能评价试验材料和人群食用评价材料的样品来源、检测项目、试验操作和结论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试验或检验涉及的程序、方法、样品、报告等,应符合以下要求:

(1)进行保健功能人体试食试验之前,应当先完成必要的安全性评价试验、动物功能试验、卫生学试验。取得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批件,同意开展人体试食试验的,方可按照人体试食试验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保健功能人体试食试验。伦理审查批件内容应包括:批件号、审查试验项目名称、申请人名称、试验机构名称、审查决定的明确阐述、伦理委员会的其他建议和要求、审查决定的日期、主任委员(或授权者)签名、伦理委员会盖章等。

(2)保健功能评价动物试验、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应在同一家试验机构进行。

(3)保健功能动物试验、安全性评价试验应该使用同一样品,并为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试验、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用样品之一。

人群食用评价试验应使用与保健功能动物试验、安全性评价试验同批次的完整包装样品。特殊情况,人群食用评价试验用样品不能使用保健功能动物试验、安全性评价试验同批次样品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不同批次样品的生产工艺和样品质量一致性证明材料以及该试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学试验报告。

(4)自报告签发之日起至注册申请受理之日止,保健功能评价动物试验、人群食用评价试验报告有效期为5年。

3.5.2.3产品商标名和通用名应符合《办法》等规定及以下要求。

3.5.2.3.1保健食品商标名

应以文字标示,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名后加“牌”或在商标名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名后加“牌”,使用的非注册商标名应符合《办法》等命名有关规定。一个产品只允许使用一个商标名。

3.5.2.3.2保健食品通用名

(1)以原料名称命名的,使用的原料名称应规范。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没有国家标准的,应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内容一致;

(2)以原料简称命名的,其简称不能产生歧义,或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定的含义;

(3)单一原料产品应以原料或原料简称命名;

(4)复配产品以部分原料的名称或简称命名的,应结合产品配方依据、各原料功效主次、用量高低等,选用适宜种类和数量的原料名称或简称命名;

(5)以原料或原料简称以外的表明产品特性的文字,作为产品通用名的,产品通用名应符合《办法》等的命名规定。

3.5.2.3.3同一申请人申报的不同产品,不得使用相同的产品名称。必须标注特定人群或区分其他必要特性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规范标注。标注的特定人群或其他必要特性应有充足的依据。

3.5.2.4产品配方、标签说明书样稿拟定的原料、辅料、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等内容应与保健功能论证报告、保健功能评价试验材料相符。

3.6生产工艺审评

3.6.1工艺专家审查组审评职责

(1)对生产工艺研究材料以及原料和产品生产工艺的合理性、送审样品、产品属性名进行审评;

(2)对生产工艺材料、产品配方中辅料、标签说明书的规格、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项以及产品技术要求中生产工艺、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原辅料质量要求项中涉及的工艺内容等进行审核确定;

(3)对现场核查提出审评建议。

3.6.2生产工艺审评内容

3.6.2.1生产工艺研究材料

研究过程和结果应真实完整,应提供依据对各工序和使用技术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研究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根据配方组成、食用方法、适宜人群食用的依从性、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等方面,对产品的剂型和规格的合理性进行审评。崩解、溶散等物质释放方式异于一般片剂、胶囊、颗粒、粉剂、口服液等的特殊剂型,剂型选择的科学依据应充足、合理。

(2)从辅料的安全性、工艺必要性、保持产品稳定、与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不发生化学变化、不影响产品的检测、制剂成型性和稳定性等方面,对辅料及用量的合理性进行审评。

(3)影响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的主要生产工序和关键工艺参数应合理,其优选试验设计和优选过程应清晰、合理,工艺的必要性应明确。

关键工艺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质量安全或保健功能有直接影响,不随着工艺规模、生产设备等客观变化必须进行参数调整的工艺。

(4)中试生产工艺验证、中试生产工艺流程及工艺修正的研究过程应完整、规范,研究结果应科学合理。

中试样品生产车间和工艺验证车间的生产许可证明文件、委托合同等相关材料应合规、完整。

国产产品应提供至少3批中试及以上规模产品的生产验证数据及自检报告。生产验证相关数据应能验证产品工艺稳定可控。中试产品自检报告应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全部技术指标,产品质量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5)首次进口产品的小试、中试工艺研究资料完整的,应提供至少3批规模化产品生产验证数据及自检报告;小试、中试工艺研究资料缺失或不完整的,应提供国外生产厂商出具的10批次以上规模化产品生产验证报告及自检报告。

(6)无适用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原料,应提供详细的制备工艺、工艺说明及工艺合理性依据。

(7)产品及原料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加工助剂应符合GB 2760及相关规定。

3.6.2.2生产工艺材料

生产工艺流程简图及说明,应包括主要工序、关键工艺控制点及关键工艺参数等及其说明,应与生产工艺研究结果相符。

3.6.2.3送审样品包装应完整、无破损且在保质期内,应标注样品的生产日期、生产单位,样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并与申请材料其他内容相符。

3.6.2.4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形态

产品属性名有适用的国家标准的,应按照国家标准的产品分类属性名命名;产品属性名无适用的国家标准的,应按照《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属性名命名。

3.6.2.5产品配方中辅料、标签说明书的规格、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项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生产工艺、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原辅料质量要求项中涉及的工艺内容等应与生产工艺相关材料相符。

3.6.2.6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应对产品生产工艺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现场核查。

3.7产品技术要求审评

3.7.1产品技术要求专家审查组审评职责

(1)对产品技术要求研究以及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报告等进行审评;

(2)对产品技术要求材料以及标签说明书样稿拟定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含量、规格、贮藏方法、保质期等进行审评;

(3)审核确定对产品技术要求内容。

3.7.2产品技术要求审评内容

3.7.2.1产品技术要求研究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产品技术要求中质量控制指标的选择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达到控制产品质量的目的。

(2)理化指标及指标值的选择和制定依据应合理,符合现行规定、技术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等的规定,并与配方、工艺、产品剂型(形态)等申请材料相关内容相符。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应为主要原料含有的性质稳定、能够准确定量、与产品保健功能具有明确相关性的特征成分。多原料组方产品,应综合考虑配方各主要原料所含的活性成分、特征成分、提取工艺、组方特点等情况,选择制定多个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值应与配方、原料质量要求、生产工艺等申请材料相关内容相符。

(3)产品技术要求中各指标检测方法应符合科学性、适用性和重现性的要求。

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的检测,应采用适用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等检测方法;引用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等检测方法中,样品前处理、检测条件等未明确的,应重点对未明确的内容进行研究明确;无适用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等检测方法的,注册申请人应提供详细的检测方法以及检测方法的适用性、重现性等方法学研究材料,检测方法应科学、适用、重现。

注册申请人应提供详细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以及检测方法的适用性、重现性等方法学研究材料,检测方法应科学、适用、重现。

(4)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名称、种类、标准号和标准文本应完整,选择依据应符合现行规定。

(5)原辅料的质量要求应完整,制定依据应明确。有适用的国家相关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的,其质量要求不得低于国家相关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的规定。原辅料质量要求内容有缺项难以或无需制定的,应说明原因。

(6)根据产品配方及相关研究结果等可以确定产品的鉴别方法的,应予以全面、准确地阐述。采用显微鉴别、色谱鉴别、颜色反应等的,提供的彩色照片、色谱图等,应能真实反映鉴别结果。未制定鉴别项的,应说明未制定的理由。

(7)普通食品形态产品应检测并制定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指标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规定;《中国药典》“制剂通则”项下有相应要求的产品剂型,装量差异或重量差异指标应符合要求。

(8)三批样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报告应符合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等现行规定。

检测项目应完整,检验方法应与申请材料中的测定方法以及相关说明一致,检测结果应与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相关内容相符,产品质量应稳定。申请人对稳定性试验结果进行的系统分析和判断,以及对贮藏方法、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保质期等进行的综合分析论证应科学合理。

自报告签发之日起至注册申请受理之日止,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报告有效期为5年。

(9)产品技术要求内容应完整,指标及指标值的设定应合理并与研究结果一致。

3.7.2.2标签说明书样稿拟定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含量、规格、贮藏方法、保质期等,应与产品技术研究、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报告等相关内容相符。

3.7.2.3三批样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为注册申请人自检的,应对注册申请人检测能力以及自检报告真实性现场核查提出建议。

3.8专家审查组审评报告审核及异议处理

3.8.1审评会议结束后,审评中心应对各专家审查组审评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根据现行规定、技术规范和汇总意见,形成审评中心审核结论。

3.8.2审评中心同意专家审查组审评建议的,应按以下要求处理:

(1)审评建议为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按规定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发出《保健食品现场核查通知书》,核查通知中应当明确核查的具体事项和要求。

(2)审评建议为补充材料的,应一次告知注册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评建议为拟不予注册的,经审评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告知注册申请人拟不予注册的理由、依据以及需要补正的其他内容。

(4)审评中心通过以下方式告知注册申请人领取《审评意见通知书》电子审评意见:

通过首次注册时验证的联系方式,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凭受理编号及登录密码领取《审评意见通知书》电子审评意见;在审评中心主页公告领取《审评意见通知书》电子审评意见的产品名单。

3.8.3审评中心不同意专家审查组审评建议的,经审评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审评中心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争议问题进一步论证。

审评中心不同意专家论证会审评建议的,应详细记述争议问题的处理过程,以审评中心审核结论作为作出产品综合审评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3.8.4注册申请人对拟不予注册的审评建议有异议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申请,可以同时申请复审答辩。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

(1)新产品、增加保健功能的变更注册申请,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评中心应当组织拟不予注册审评建议涉及的复审专家审查组进行审评并作出复审决定。

拟不予注册审评建议涉及的安全性、保健功能专家审查组人数分别不少于13人,工艺、产品技术要求专家审查组人数分别不少于5人。复审专家审查组应不包括原作出不予注册审评建议的专家。

(2)补充材料、延续注册、转让技术、增加保健功能以外的其他变更注册等注册申请,复审专家审查组中拟不予注册审评建议涉及的安全性、保健功能专家审查组人数分别不少于7人,工艺、产品技术要求专家审查组人数分别不少于3人。

(3)审评中心不同意复审专家审查组审评建议的,应详细说明作出审核结论的理由和依据,以审评中心审核结论作为作出产品综合审评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3.9现场核查和复核检验

3.9.1收到《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通知书》后,核查中心应按照核查通知的要求及注册现场核查有关规定开展现场核查。涉及功能、毒理试验使用非定型样品、人群食用评价试验使用不同批次样品以及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报告为注册申请人自检的,还应分别对使用的非定型样品和不同批次样品的工艺过程,自检报告真实性和注册申请人自检能力等进行核查。

3.9.2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应抽取下线样品,向复核检验机构移交样品、产品技术要求及样品接收单等材料。

3.9.3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应当应将核查情况向申请人通报并确认。申请人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核查中心应当根据核查情况及申请人的说明,出具结论明确的核查报告,报送审评中心。

3.9.4复核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申请材料中的测定方法以及相关说明进行操作,对测定方法的科学性、复现性、适用性进行验证,对产品质量进行复核检验,出具结论明确的复检报告,报送审评中心。

3.10补充材料、延续注册、转让技术、变更注册、证书补发等申请的审评

3.10.1增加保健功能变更注册

增加保健功能的变更申请,应按照新产品注册申请的要求,提供保健功能论证报告、保健功能评价试验材料、人群食用评价材料、卫生学试验报告、变更后的标签说明书样稿等材料。增加保健功能的变更申请应当由保健功能专家审查组进行审评。

3.10.2补充材料、延续注册、转让技术、变更注册(增加保健功能除外)、证书补发等申请

3.10.2.1收到申请材料后,审评中心应明确审评人、复核人、签发人,组织进行审评。需要提交专家审查组审查的,审评中心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审查组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涉及现场核查的,应当向核查中心发出《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通知书》;不涉及现场核查的,应形成综合审评意见和建议,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建议不予注册的,经审评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应当告知注册申请人拟不予注册的理由、依据以及需要补正的其他内容;

(3)延续注册、转让技术、变更注册(增加保健功能除外)、证书补发审评后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告知注册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10.2.2转让技术、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申请产品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审评中心应向注册申请人发出中止审评的书面通知,并告知转让技术、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申请人以原注册人为备案申请人按程序向备案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3.10.2.3转让技术、变更注册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报告或延续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检验报告,检验方法应与产品技术要求的测定方法以及相关说明一致,产品质量应稳定可控,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规定、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转让技术注册申请

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产品技术要求等材料,应与原批准注册产品一致。

受让方申请改变产品名称的,变更后产品名称应符合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转让技术注册申请材料经技术审评符合要求后,应开展试制现场核查及复核检验。样品试制场地和条件与原注册时未发生变化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可以免于进行试制现场核查及抽样复检。

(2)变更注册申请(增加保健功能除外)

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依据充足,变更事项不导致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发生实质性更改。

变更规格、辅料、生产工艺以及产品技术要求其他内容的申请材料经审评符合要求后,应开展现场核查并抽取下线样品封样送复核检验。产品技术要求中引用标准被更新、替代,标准内容未发生实质性更改的,可以免于开展现场核查及抽样复检。

(3)延续注册申请

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符合要求。

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进行过生产销售。

3.10.2.4收到现场核查报告、复核检验报告后,审评中心应对现场核查结论和复核检验结论进行审核。

(1)现场核查结论、复核检验结论均为“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予以注册”的综合审评结论及建议。

(2)现场核查结论或复核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注册申请人发出拟不予注册的书面通知。

3.11综合技术审评结论及建议

技术审评结束后,审评中心应汇总合组讨论会和专家论证会审评建议、专家审查组审评报告、现场核查报告、复核检验报告,形成审评中心审评报告,报审评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予以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综合技术审评结论和建议,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3.11.1申请材料审评建议为符合要求,按规定无需开展现场核查及复核检验,或现场核查结论及复核检验结论均为符合要求的,综合审评结论及建议应为“予以注册”。审评中心应拟定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样稿,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保健食品注册系统进行校核确认。未在5个工作日内校核确定的,视为申请人对拟定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样稿无异议。

3.11.2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审申请,或经复审维持不予注册建议的,综合审评结论及建议应为“不予注册”。

3.12技术审评建议判定原则

3.12.1审评建议为“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材料完整;

(2)产品试验数据和文献依据充分支持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

(3)原料及产品的生产工艺合理可行,产品技术要求适用、可复现并符合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等现行规定;

(4)产品名称、配方、标签说明书样稿主要内容、产品技术要求等材料规范完善并符合规定;

(5)变更注册产品的变更理由和依据充分合理,不导致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发生实质性改变;

(6)延续注册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符合要求,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进行过生产销售。

3.12.2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科学依据应充足,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审评建议应为“补充材料”:

(1)需要对产品的非稳定性重点考察指标进行补充研究的;

(2)需要对标签说明书中适宜人群范围、不适宜人群范围等内容的确定依据进一步说明的;

(3)需要对不涉及安全性、保健功能、质量可控性审评建议的申请材料进一步规范完善的。

3.12.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评建议应为“不予注册”:

(1)申请材料内容矛盾、不符,真实性难以保证或者内容不完整,无法证实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或质量可控性的;

(2)科学依据不充足或申请材料无法保证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或质量可控性的;

(3)产品或原料的安全性、保健功能评价试验材料不符合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现行规定,或者试验结果不能充分支持产品的安全性或保健功能的;

(4)产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报告、复核检验报告或原辅料质量检验报告不符合现行规定、国家相关标准,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保证的;

(5)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不合理、不适用、不能复现或方法学研究资料不能充分证明检测方法合理性、适用性和重现性的;

(6)产品稳定性试验不合理或不符合规定的;

(7)产品或原料的生产工艺不合理的;

(8)送审样品与申请材料明显不符,样品真实性难以保证,或样品质量不合格的;

(9)属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新申报国产产品,不符合原料目录纳入标准等相关管理规定的;

(10)经补充材料,仍未对标签说明书中适宜人群范围、不适宜人群范围等内容的确定依据作出合理解释的;

(11)转让技术申请产品的配方、工艺等内容与原批准注册内容不一致,标签说明书和产品技术要求等不符合现行规定或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质量可控性不符合要求的;

(12)变更注册申请事项导致产品质量发生实质性改变,或不能充分证明变更申请事项合理性的;

(13)延续注册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依据不足或者不符合现行规定,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未生产销售,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延续申请的;

(14)收到不予注册的决定后重新提出的注册申请,未针对不予注册的原因提供重新注册申请的理由,或重新注册申请的理由和依据不充足的;

(15)逾期未提供补充材料或者未完成补正的;

(16)专家论证会未形成五分之四以上专家一致意见,无法对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或质量可控性作出判断的;

(17)现场核查或复核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

(18)产品依法属于备案管理的。

3.13审评时限

(1)审评中心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必要时,经审评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审评时限可延长20个工作日。涉及注册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审评中心收到补充材料后,审评时间重新计算。

(2)等待注册申请人领取审评意见通知书、等待注册申请人校核批准证明文件样稿、等待注册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现场核查、复核检验、复审的时间,为技术审评停滞时间,不计入审评时限。

3.14沟通交流

审评中心应建立沟通交流制度,明确注册申请人与审评中心就技术审评意见问题的沟通交流程序和时间安排,管控沟通交流的廉政风险。

审评中心在技术审评过程中,为提升审评质量和效率,也可采用电话、网络等咨询方式,与注册申请人主动进行沟通交流。

4.行政审查、证书制作及信息公开

4.1行政审查

4.2证书制作

4.3信息公开

4.1行政审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签收审评中心提交的综合审评结论和建议后20个工作日内,对审评程序和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4.2证书制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材料移交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发出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不予注册决定。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或转让技术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受理机构应同时收回原注册证书。

准予转让技术的,应给予新的注册号,颁发新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同时注销原保健食品原注册证书。

准予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或证书补发的,仍沿用原注册号,颁发新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准予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应同时收回原保健食品原注册证书。

转让技术、变更注册或补发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应与原注册证书有效期一致。

4.3信息公开

受理机构向注册申请人发出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不予注册决定后,审评中心应通过信息系统将相关产品注册电子信息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应按要求及时公开产品注册证书及附件,注销或不予延续信息等产品注册相关信息。

(天健华成 保健食品注册部)

                  责任编辑:本站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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