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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后常见问题—-产品配方(2023年下半年)

                   时间:2024-01-26 浏览:198
导读: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申报要求,本期小编将为大家解析近期产品配方中发现的高频问题。 1、产品配方项下的“生产商”、“自行填报原料安全信息”未填写。 2、申报产品含膜布,产品配方中未勾选“……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申报要求,本期小编将为大家解析近期产品配方中发现的高频问题。

1、产品配方项下的“生产商”、“自行填报原料安全信息”未填写。

2、申报产品含膜布,产品配方中未勾选“是否膜质载体材料”,未注明主要载体材料的材质组成,未提供其来源、制备工艺、质量控制指标等资料。

3、产品配方中有原料为色淀形式着色剂,未在着色剂后标注“(色淀)”,且未在配方备注栏中说明所用色淀的种类。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着色剂为色淀的,应当在着色剂后标注“(色淀)”,并在配方备注栏中说明所用色淀的种类。

4、产品配方中有原料来源于石油、焦煤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除外),但未标注相关的化学文摘索引号(CAS号)。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除外)的,应当在产品配方表备注栏中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 CAS号)。


5、未按照《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填报部分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和/或INCI名称。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配方成分的原料名称应当使用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中载明的标准中文名称、INCI名称或者英文名称。

6、未标注产品配方中部分原料(如直接来源于植物)的具体使用部位。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规定:本目录中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提取物”形式的,原则上表示该植物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花/叶/茎提取物”或“某某植物花/叶/藤提取物”形式的,原则上表示该植物的地上部分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

7、产品配方项下上传的文件未加盖境内责任人公章。

8、配方原料名称相同但分开填报,未在配方表备注栏简要标注分别填报的原因。

《化妆品配方填报技术指导原则》规定:配方原料名称相同但分开填报的,在配方表备注栏简要标注分别填报的原因,如原料具有不同的分子量、不同商品名等。

[来源:上海器审|编发: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

                  责任编辑:本站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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