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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审评有关规定(附保健功能及相对应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

                   时间:2022-02-28 浏览:2,014
导读: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审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注册使用氨基酸螯合物生产的保健食品,除按保健食品有关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如……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审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注册使用氨基酸螯合物生产的保健食品,除按保健食品有关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提供明确的产品化学结构式、物理化学性质,配体与金属离子之比、游离元素和总元素之比。
(二)提供氨基酸螯合物定性、定量的检测方法(包括原料和产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验证报告。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急性毒性试验加做停食16小时后空腹一次灌胃试验(分别在灌胃2小时、4小时后重点观察消化道大体解剖和病理变化情况)和30天喂养试验[肝、肾、胃肠(包括十二指肠、空肠、回肠)]的组织病理报告。
(四)国内外该氨基酸螯合物使用于食品生产的文献资料。
第三条 申请注册使用微生物发酵直接生产的保健食品,除按保健食品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菌种来源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
(二)菌种的毒力试验报告。
(三)菌种的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国内外该菌种使用于食品生产的文献资料。
(五)发酵终产物的质量标准(包括纯度、杂质成分及含量)。
第四条 为保护野生动植物,对申请注册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作如下规定:
(一)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由国务院及其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中收入的野生动物、植物品种。
(二)禁止使用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
(三)禁止使用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使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能批准的开发利用的证明。
(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如果该种植物已获“品种权”,应提供该种植物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使用的证明;如该种植物尚未取得品种权,应提供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种品种尚未取得品种权的证明。
(六)对于进口保健食品中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中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提供国务院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进出口许可证及海关的证明文件。
(七)禁止使用野生甘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使用人工栽培的甘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应提供原料来源、购销合同以及原料供应商出具的收购许可证(复印件)。
第五条 申请注册以褪黑素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配方中除褪黑素和必要的辅料(赋形剂)外,不得添加其他成分(维生素B6除外)。
(二)申请人应提供褪黑素原料的检测报告,其纯度应达到99.5%以上。
(三)褪黑素的推荐食用量为1-3mg/日。
(四)申报的保健功能范围暂限定为改善睡眠功能。如申报其他保健功能,需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并纳入审批范围后,方可申报。
(四)注意事项中应注明从事驾驶、机械作业或危险操作者,不要在操作前或操作中食用和自身免疫症(类风湿等)及甲亢患者慎用。
第六条 申请注册以大豆磷脂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提供大豆磷脂原料的丙酮不溶物和乙醚不溶物含量检测报告。
(二)使用的大豆磷脂原料应符合《磷脂通用技术要求》(SB/T10206)中一级品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注册以芦荟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须提供省级以上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芦荟品种鉴定报告。
(二)可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芦荟品种为库拉索芦荟和好望角芦荟。其他芦荟品种应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该品种原料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的食用安全的文献资料。
(三)芦荟的食用量控制在每日2克以下(以原料干品计)。以芦荟凝胶为原料的除外。
(四)芦荟原料应符合《食用芦荟制品》(QB/T2489)的要求。
(五)不适宜人群须标明孕产妇、乳母及慢性腹泻者。
(六)注意事项须注明食用本品后如出现明显腹泻者,请立即停止食用。
第八条 申请注册以蚂蚁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提供省级以上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蚁种鉴定报告及蚂蚁原料来源证明。
(二)可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蚂蚁品种为拟黑多刺蚁、双齿多刺蚁、黑翅土白蚁、黄翅大白蚁、台湾乳白蚁。其他蚂蚁品种应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该品种原料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的食用安全的文献资料。
(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温度一般不超过80℃。
(四)提供蚁酸含量测定报告。
(五)注意事项须注明过敏体质者慎用。
第九条 申请注册以酒为载体生产的保健食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酒精度数不超过38度。
(二)每日食用量不超过100毫升。
(三)不得申报辅助降血脂和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第十条 不饱和油脂类保健食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的每日推荐食用量不超过20ml。
(二)食用方法不得加热烹调。
(三)产品以每日食用量定量包装。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以甲壳素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提供甲壳素原料的脱乙酰度含量检测报告。
(二)甲壳素原料的脱乙酰度含量应大于85%。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以超氧化物歧化酶(SOD)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超氧化物歧化酶(SOD)应从天然食品的可食部分提取,其提取加工过程符合食品生产加工要求。
(二)以超氧化物歧化酶(SOD)组合其他功能原料生产保健食品,保健功能仅限于抗氧化。产品不得以超氧化物歧化酶(SOD)命名,不得宣传超氧化物歧化酶(SOD)的作用。
(三)以超氧化物歧化酶(SOD)单一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保健功能仅限于抗氧化,还应提供超氧化物歧化酶(SOD)在人体内口服吸收利用率、体内代谢等的国内外研究资料,证明超氧化物歧化酶(SOD)可经口服吸收。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以下列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除按保健食品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
(一)使用动物性原料(包括胎盘、骨等)的,应提供原料来源证明及县级以上畜牧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二)使用红景天、花粉、螺旋藻等有不同品种的动植物原料的,应提供省级以上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品种鉴定报告。
(三)使用石斛的,应提供省级以上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石斛品种鉴定报告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人工栽培现场考察报告。
第十四条 同一配方含两种或两种以上剂型(包括同一剂型分别成型)(以下简称两种剂型)的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原则上一个保健食品不得制成两种剂型。
(二)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保健食品,可申请注册两种剂型:
1、有足够的证据说明,目前的生产技术条件下,不能加工成一种剂型;或虽可加工成一种剂型,但影响产品保质期,保质期小于6个月的;
2、单独的一种剂型,不能独立形成保健功能。
(三)两种剂型的保健食品其产品名称应标明两种剂型,产品的最小包装应含有一日或一次食用量。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应通过消化道吸收。以舌下吸收的剂型及喷雾剂不得作为保健食品剂型。
第十六条 缓释制剂保健食品审评的具体规定为:
(一)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缓释制剂的必要性(包括文献及试验依据)。
(二)产品的原料构成应为单体成分,其纯度为90%以上。
(三)应保证普通制剂改为缓释剂产品的食用安全,提交相关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资料。
(四)申请人应提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缓释控释制剂指导原则》、《释放度测定方法》、《药物制剂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进行普通制剂和缓释制剂的释放度比较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试验报告。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原料与主要辅料相同,涉及不同口味、不同颜色的产品,可免做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试验和功能学评价试验(提供原产品试验报告的复印件),但其检验与评价方法的指标和判断标准应符合现行的检验规定。在产品名称后注明口味或颜色。
第十八条 不得以金属硫蛋白、肌酸和熊胆粉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
第十九条 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的保健食品,不予注册。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根据申报的保健功能和产品的特性确定。保健功能及相对应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见附件。
一个保健食品具有两个以上保健功能的,以主要功能的适宜人群为主,综合确定产品的适宜人群。
第二十一条 产品中使用的某种原料不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产品的不适宜人群应增加该特定人群。例如:使用红花为原料的,其产品不适宜人群应增加孕产妇、月经过多者;使用灵芝、人参、西洋参及含激素的物品(如蜂皇浆)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应增加少年儿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保健功能及相对应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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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功能 适宜人群 不适宜人群
—————————————————
增强免疫力 免疫力低下者
抗氧化 中老年人 少年儿童
辅助改善记忆 需要改善记忆者
缓解体力疲劳 易疲劳者 少年儿童
减肥 单纯性肥胖人群 孕期及哺乳期妇女
改善生长发育 生长发育不良的少年儿童
提高缺氧耐受力 处于缺氧环境者
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接触辐射者
辅助降血脂 血脂偏高者 少年儿童
辅助降血糖 血糖偏高者 少年儿童
改善睡眠 睡眠状况不佳者 少年儿童
改善营养性贫血 营养性贫血者
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有化学性肝损伤危险者
促进泌乳 哺乳期妇女
缓解视疲劳 视力易疲劳者
促进排铅 接触铅污染环境者
清咽 咽部不适者
辅助降血压 血压偏高者 少年儿童
增加骨密度 中老年人
营养素补充剂 需要补充——者
调节肠道菌群 肠道功能紊乱者
促进消化 消化不良者
通便 便秘者
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功能 轻度胃粘膜损伤者
祛痤疮 有痤疮者 儿童
祛黄褐斑 有黄褐斑者 儿童
改善皮肤水份 皮肤干燥者
改善皮肤油份 皮肤油份缺乏者

                  责任编辑:本站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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