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野生动植物,规范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是指使用了国务院及其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中收入的野生动物、植物品种生产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 禁止使用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
第四条 禁止使用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开发利用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使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能出具的允许开发利用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如果该种植物已获“品种权”,应提供该种植物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使用的证明;如该种植物尚未取得品种权,应提供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种品种尚未取得品种权的证明。
第七条 对于进口保健食品中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中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提供国务院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其进口的批准证明文件、进出口许可证及海关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禁止使用野生甘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使用人工栽培的甘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应提供原料来源、购销合同以及原料供应商出具的收购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文章:
- [政策法规]关于公开征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番茄红素(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政策法规]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有助于维持骨关节健康 (缓解疼痛或僵硬/缓解软骨损伤)》的公告
- [政策法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 [政策法规]《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解读
- [政策法规]《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名单及其使用规定(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 [政策法规]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 [政策法规]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
- [政策法规]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 [政策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原料人参 西洋参 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 [政策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简化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请有关领事认证材料的公告
相关推荐:
- [审批动态]2023年09月01日化妆品批准证明文件(变更、纠错)送达信息发布
- [常见问题]新修订公布的抗氧化等9个保健功能评价方法的实施要求
- [政策法规]关于征求养殖梅花鹿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意见的函
- [Laws]Provisions for Health Food Registration (interim)
- [申报资讯]国家药监局:《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 [申报资讯]儿童化妆品申报新规明年施行,禁添加香精等成分
- [申报资讯]保健食品委托加工新规来了|市监总局《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帮助中心]关于《申报攻略》系列文章原创性的说明
- [新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3〕23号)
- [常见问题]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否要设质量负责人?
-
86-010-84828041/42
400-6167-168
zhuceabc@zhuceabc.com
咨询微信: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