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欧盟对化妆品成分标注的规定
据了解,在化妆品通用标签新标准中将要求化妆品的成分标注,是为了与国际接轨,给予消费者一个知情权,那么,美、日、欧盟对化妆品成分标注是如何规定的呢?
美国
在供个人使用的零售化妆品标签上注明成分
美国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依据1938年颁布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法》,颁布了对化妆品标签的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所有化妆品必须符合规定,这是评价化妆品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也是对化妆品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凡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禁止在市场上销售。
在美国,要求在供个人使用的零售化妆品标签上注明成分。但是对于在专业机构用于专业人员的发用产品或化妆品,以及在工作场所供个人使用的清洁、护肤产品,如果不将其销售给消费者作为家庭使用时,可以不需注明成分。
注明成分必须使用英语。成分的排列顺序是根据其用量和主要用途决定的。属于药品的化妆品,需把活性药品成分排在化妆品成分之前。色素和含量小于或等于百分之一的成分可不考虑用量次序排列。通常排列次序为:活性药品成分、用量小于等于1%的成分、色素、其他成分。注明成分时对所使用的成分名称需采用法定名称。经美国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同意不需注明的成分可以注明为“其他成分”。
日本
厚生省指定100种物质必须标注
根据药事法的规定,在化妆品容器和包装上应按规定标注所要求的项目,但依据厚生省法令允许有合理的变动。
在日本,厚生省要求必须对指定的化妆品成分名称进行标注。
厚生省指定了100种物质作为必须在标签上注明的产品成分,这是为了供消费者选择化妆品时参考,以防止可能引起过敏等不良反应。
这100种物质包括:苯甲醇、丁基羟基苯甲醚:BHA、硬质羊毛脂、羊毛脂蜡、苯酚、水杨酸苯酯、激素、dl-α-生育酚、丙二醇、山梨酸及其盐类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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