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
——————————————————————————-
2003年12月26日 14:50:0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求确认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执收资格的函》(国食药监办〔2003〕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原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现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收取的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含申请费和审评费,下同),分别划归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保健品以外的其他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仍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收取。同时,取消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鉴于目前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工作尚未完成,因此,按照你局有关规定,在2004年4月1日之前,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费和审评费暂统一由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2004年4月1日以后,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审评费由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费以及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审评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四、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应分别全额上缴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3款“药品监管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49号)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费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你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
五、你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
- [费用预算]进口/国产保健食品备案注册申报时,国家市监局收取审评费吗?
- [费用预算]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申报费用速算
- [费用预算]保健食品申报注册的费用评估(早期存档)
- [费用预算]保健食品样品检验与复核检验如何收费?
- [费用预算]注册保健食品的费用是多少?
相关推荐:
- [申报资讯]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关于国内低风险地区人员办理业务的公告(第312号)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二十二)| 关于原料及原料报送码的几个问题
- [常见问题]【答疑解惑】上海市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整理环节常见问题(一)—-备案申请表(下)
- [申报资讯]中检院印发《化妆品原料急性吸入毒性试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
- [申报攻略]进口/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
- [费用预算]进口特殊化妆品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
- [政策法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 [常见问题]如何以“拟备案品种”获取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 [常见问题]保健食品延续注册产品基本信息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政策法规]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管理指南
-
86-010-84828041/42
400-6167-168
zhuceabc@zhuceabc.com
咨询微信: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