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申报检验类常见问题汇总
毒理学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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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07日 16:02:42
(一)试验报告中常见的缺项、漏项
1、Ames试验:缺少未处理对照组数据;
2、骨髓细胞微核试验:未提供PCE/RBC比值;、
3、小鼠精子畸形试验:未提供精子畸形的类型数据;
4、30天喂养试验:未提供每周体重及增重、每周食物利用率、详细的组织病理学报告、脏/体体重比值及血红蛋白、谷草转氨酶等生化指标的检测。
(二)试验设计
1、一般性问题
(1)试验项目的选择未按照《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进行,如:未做30天喂养试验。
(2)毒理学与功能学试验所用样品批号不一致。
(3)受试物的给予途径不是最佳途径。
(4)剂量设计不合理,未依据《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设计剂量。如:剂量计算错误;未按适宜人群设计剂量;30天喂养试验高剂量组未达到人体推荐量的100倍且未说明原因。
(5)未说明受试物配制方法及受试物浓度,或受试物配制浓度与剂量设计不符。
(6)样品前处理不符合《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的要求,如:含乙醇的受试样品,如乙醇含量超15%时,未将其乙醇浓度调节至15%。
(7)溶剂选择不合理,如:样品为脂溶性,但试验中使用5%淀粉作为溶剂;样品为水溶性,而动物试验使用色拉油作为溶剂。
(8)动物试验使用普通级动物,或未说明实验动物级别。
2、急性毒性试验:按最大耐受量法进行试验时,试验设计不规范。
3、Ames试验
(1)试验未设未处理对照组。
(2)Ames试验中样品未进行前处理,或前处理方法错误。如:含组氨酸的受试物未去除组氨酸;产品中含有不耐热的活性物质而使用高压灭菌方法除菌等。
4、30天喂养试验
(1)饲料中受试物的掺入比例达10%而未调整饲料中蛋白的含量。
(2)动物起始体重控制不良,体重偏低或偏高,如:初始体重133~166克。
(3)试验所用动物的质量有问题:有的检验报告对照组动物体重增长异常,前两周体重增加太少,雄性大鼠增重和食物利用率太低;个别检验机构动物的病理诊断皆有脾脏的白髓萎缩,且每次高剂量组和对照组均有1-2只大鼠有此问题。
(4)试验操作不规范,动物进食量应每周称2次,有些检验机构每周仅称1次。
(5)对照组动物的进食量不符合一般规律,但未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如:动物第4周进食量明显低于第1周,或动物各周进食量差别很小。
(6)对照组动物的食物利用率异常,周食物利用率过高或过低,不符合动物生长发育的规律,但未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如:周食物利用率高达60%以上。
(7)血液学及血生化指标数据变异过大且未作统计学分析。如:白蛋白/球蛋白比值过高;甘油三酯、胆固醇数据波动大。
(8)个别试验数据错误。如:病理学检查中睾丸重量数据有误。
(9)有些检验机构的病理学报告不合理:组织病理学未发现任何异常,结果不符合我国实验动物应用的现状。
(三)试验报告
1、毒理学试验数据报告不详细、不规范或表达不当,有些报告的结论中描述用语不规范。
2、报告数据与实际计算值不一致。如:试验报告中所列食物利用率与依据提供的资料计算的结果不一致。
3、试验报告中前后内容不一致。如:急性毒性试验中描述某剂量下溶液过于粘稠无法一次灌胃,而其它试验中均采用此剂量一次灌胃。
(四)其它
1、部分检验机构管理不规范,质量控制不严:如30天喂养试验的原始记录为电脑打印且无签字;有的试验报告封面的样品名称与申报产品不一致;有的试验报告缺少签发人签字,或报告日期等。
2、补充的30天喂养试验报告与原报告数据不符。
3、对审评意见态度十分不严肃,对专家提出的问题敷衍。
4、病理学检查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功能学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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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06日 16:04:34
(一)动物功能学试验
1、试验报告
(1)未说明所用实验动物的级别;
(2)未说明样品的配制方法及所用溶剂;
(3)试验数据不全。如:辅助降血糖试验报告未提供糖耐量试验各时间点的血糖值,或未提供开始造模时的血糖值。
2、试验内容
(1)剂量设计不合理;
(2)抗氧化试验检验报告将T-SOD(组织超氧化物歧化酶)解释为血清超氧化物歧化酶。
(3)增强免疫力功能试验未严格按《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规定的项目进行。
(二)人体试食试验
1、人体试食试验违背伦理学程序,如:人体试食试验开始日期早于毒理学试验结束日期;兴奋剂检测在人体试验开始之后进行。
2、人体试食试验报告中试验方法中描述的受试者人数与数据列表中的受试者人数不一致,且未注明受试者脱离情况。
3、辅助降血糖功能人体试食试验,受试者的入选标准不符合现行标准,且未注明入选者的血糖数据。
4、减肥功能人体试食试验未进行膳食调查和观察运动,OmronHBF-360测定耐力的方法有误。
5、受试者在进行减肥功能人体试食试验期间,未保持每天正常的膳食。
6、人体试食试验报告中便常规指标被遗漏。
7、试验报告中未说明试验组间年龄、性别、社会状况构成、身体状况以及试验开始时各指标均衡可比,缺少组间均衡性检验表。
8、验报告未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证明文件。
9、个别医院进行的人体试食试验真实性难以判定。
(三)其它问题
1、检测指标的计量单位错误。
2、统计方法错误,P值表达有误。
3、受理日期前后不一致。
功效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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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05日 16:06:21
(一)稳定性试验、卫生学试验
1、某些指标计量单位标示错误或未标注计量单位。
2、试验报告不真实。如:收样日期04.2.2,检验日期04.12.30,检验完成日期04.1.25,样品批号为20040110 -20040112,报告终审日期05.1.26,此日期范围却能完成3个月加速试验;检验机构的原始记录中六六六、DDT标准曲线图中显示的时间与试验报告中列出的测定时间不在同一天。
3、产品保质期的确定不合理。如:稳定性试验采用新老三批产品对照,所使用的样品存放时间仅有7-10个月,但保质期却规定为16个月。
4、加速稳定性试验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测定(提前检测)。
5、用20℃折光计法测酒中可溶性固形物不合理。
(二)功效成分检验
1、功效成分检测方法不规范。如:泛酸钙测定方法引用GB/T5009.19有误,该标准方法不是泛酸钙的测定标准。
2、功效成分的检验方法未注明以何种标准品计。
(三)其它问题
1、试验报告不规范,如:检验报告无检验依据、无签字;封面报告日期与报告中不符;检出限的表示方法不规范。
2、试验原始记录无法溯源。
3、报告出现数据错误、数据排列颠倒。
4、报告中样品的批号错误。
5、净含量及负偏差的检验方法及报告方式不规范。
一个含糖及乙醇的“缓解体力疲劳”功能产品应如何设置对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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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6月05日 15:20:41
答:糖及乙醇均有一定的抗疲劳作用,《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规定,以载体和功效成分组成的受试样品,当载体本身可能具有相同功能时,应将该载体作为对照。按此规定,含糖的保健食品,糖量超过30%,或每日绝对摄入量超过30g应设糖对照组;含乙醇的保健食品,应设乙醇对照组(当乙醇含量超过15%时,应用原产品的酒基,将乙醇浓度调至15%)。
急性毒性试验、30天/90天喂养试验动物是否需要适应环境?受试物给予剂量是否要随体重和食量的变化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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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6月05日 15:21:23
答:(1)试验开始前,选定的试验动物均应有一定时间(一般3-5天)适应环境。
(2)根据《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规定,受试物的给予量应按动物体重计算:
以掺入饲料方法给予受试物时,受试物剂量按动物每100克体重的摄入量折算成饲料的量,30天喂养试验饲料摄入量按体重的10%折算,90天喂养试验饲料的摄入量按体重的8%折算。试验过程中需要准确记录动物的给、撒食情况。
以灌胃方法给予受试物时,一般情况下,大鼠为1ml/100gBW,小鼠为2 ml/100gBW。
脏器称量指标中为何不包括雌性动物卵巢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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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6月05日 15:22:09
答:《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规定脏器称量指标中肝、肾、脾、睾丸的绝对重量及相对重量为必测指标,但同时也规定,根据受试物的性质及所观察的毒性反应,必要时可称取其它脏器的重量。例如在衡量受试物的内分泌毒性时需考虑称量雌性动物卵巢(或子宫)的重量。
对于要求重作的试验项目,受试样品的产品批号必须与原申报资料产品批号保持一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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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2日 19:36:05
答:原则上应该使用同一批样品进行试验,如果原来的样品已超过产品的保质期,可以使用另一批号的样品,但应说明理由。
功能试验与兴奋剂检测的样品批号不一致,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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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2日 19:36:49
答:不可以,所有试验所用样品批号必须一致。
哪些产品可以免做毒理学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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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2日 20:08:18
答:1、以普通食品和(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的即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符合以下要求的可免做毒理学试验:(1)以传统工艺生产且食用方式与传统食用方式相同;(2)原料进行水提取的,如服用量为原料的常规用量,且有关资料未提示该水取物具不安全性,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如:以大豆蛋白、乳清蛋白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
2、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使用《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表2以内的物品,其生产原料、工艺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要求进行毒理学安全性试验。
哪些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需要对原料进行单独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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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2日 20:07:26
答: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卫生部公布或者批准可以食用的以及生产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该原料和辅料相应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的食用安全资料。
毒理学试验报告常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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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2日 20:06:47
答:1、使用普通级实验动物进行动物试验验;
2、Ames试验:试验所用溶剂、受试物的处理方法(包括受试物的配制方法、组氨酸的去除与灭菌方法等)、未处理对照组数据
3、微核试验:PCE/NCE比值(或PCE/RBC百分比)。
4、30天喂养试验:饲料配制方法、每周体重、每周食物利用率、脏器绝对重量、详细的组织病理学描述。
动物的级别在毒理学试验报告中应如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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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2日 20:06:05
答:实验所用动物应符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必须使用清洁级或清洁级以上的大鼠、小鼠,试验报告中应注明动物的级别、实验动物合格证号及实验动物房合格证号。
毒理学试验对于受试物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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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2日 20:05:20
答:受试物应为符合既定配方和生产工艺的规格化产品,其组成成分、比例及纯度应与实际产品相同,如需特殊处理的受试物(如浓缩、去除辅料等),试验报告中应说明处理方法及理由,处理工艺应与样品生产工艺一致。毒理学试验与动物功能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所使用的样品应为同一批次。
酒类保健食品受试物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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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2日 20:04:53
答:含乙醇的保健食品,受试物乙醇含量应小于或等于15%,否则应对受试物中乙醇含量进行调整。
1、在按其推荐量设计试验剂量时,如超过动物最大灌胃容量,可以进行浓缩。乙醇浓度低于15% (v/v)的受试物,浓缩后的乙醇应恢复至受试物定型产品原来的浓度。乙醇浓度高于15%的受试物,浓缩后应将乙醇浓度调整至15%,并将各剂量组的乙醇浓度调整一致。
2、不需要浓缩的受试物乙醇浓度>15%时,应将各剂量组的乙醇浓度调整至15%。在调整受试物的乙醇浓度时,应使用该保健食品的酒基。
3、进行果蝇试验时应将乙醇去除。
Ames试验剂量组应如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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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2日 20:04:01
答:每种受试物在最高剂量下设4个(含4个)以上剂量,每个剂量间隔不超过5倍,每个剂量应做三个平皿,否则应说明选定剂量的理由。还应设未处理对照、阴性对照、阳性对照。
Ames试验可以使用的溶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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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2日 20:03:10
答:可以使用的溶剂有下列几种:水、二甲亚砜、甘油缩甲醛、二甲基甲酰胺、甲酰胺、乙腈、95%乙醇、丙酮、乙二醇二甲醚、1-甲基-2-吡咯烷酮、对二氧六环、四氢糖醇、四氢呋喃。相关文献可参阅:Compatibility of organic solvents with the Salmonella/microsome test. Mutation Research, 88(1981): 343-50
Ames试验中为什么要除去受试物中的组氨酸?如何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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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2日 20:02:34
答:在Ames试验中,若受试物中含有组氨酸(包括游离组氨酸、含组氨酸的二肽、可被细菌利用的组氨酸衍生物以及一些可被用来合成组氨酸的物质),可以使营养缺陷型菌株生长,从而增加自发回变的几率,最终可能导致假阳性结果。因此,确定受试物中含有组氨酸时,需对受试物进行处理去除组氨酸。
常用的去除组氨酸的方法为《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推荐的XAD-2树脂柱过滤洗脱预处理法。另外,可参考相关文献:Concentration of mutagens from urine by absorption with the nonpolar resin XAD-2: cigarette smokers have mutagenic urine. Proc Natl Acad Sci U S A. 1977 Aug;74(8):3555-9
微核试验的PCE/NCE比值是什么意思及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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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2日 20:01:22
答:PCE(polychromatic erythrocyte)指嗜多染红细胞, NCE(normochromatic erythrocyte)指正染红细胞, RBC(red blood cell)指红细胞,包括PCE和NCE
PCE/NCE为评价细胞毒性的指标,代表未成熟红细胞与成熟红细胞的比值。微核试验中计算PCE/NCE比值时,每只动物应至少计数200个红细胞(即:PCE+NCE≥200个)。PCE/NCE与PCE/RBC(未成熟红细胞占总红细胞的比值)生物学意义相同,所以也常用PCE/RBC(%)表示。微核试验中未成熟红细胞占总红细胞的比值不应少于对照组的20%。
怎样提供详细的病理组织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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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2日 20:00:11
答:毒理学报告中组织病理学观察部分除应提供所观察到病变的描述和相关表格之外,还应提供正常组织及细胞形态的描述。
在喂养试验中,饲料的蛋白含量应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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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2日 19:59:19
答:当饲料中掺入不含营养素的受试物或掺入糖类或乳粉类等热量、蛋白质或其它营养素(如宏量营养素和微量营养素)含量高于普通饲料的受试物且掺入量比较大(>5%)时,各剂量组饲料与对照组饲料在热量、营养素方面应调整一致,且各种营养素的含量应符合实验动物饲料的有关要求(参照GB 14924-2001 实验动物与饲料标准)。
功能学试验为什么会存在着先后顺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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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2日 19:58:44
答:人体功能学试验项目顺序问题其实是一个伦理学问题,其核心是保证受试对象的食用安全,不能在人体试食试验时对受试对象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及慢性危害。人体试食试验必须在卫生学试验、动物毒理学安全性试验及兴奋剂检测(仅限缓解体力疲劳、促进生长发育、减肥功能)完成之后,确定试食产品是安全的并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要求的情况下再进行,原则上还应在动物功能学试验证明其有效的前提下进行。人体试食试验报告中应注明试验开始日期和报告日期。
检验单位在启动人体试食试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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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2日 19:58:08
答:如果人体试食试验与其它项目的试验未在同一检验机构进行,委托单位必须向负责人体试食试验的机构提供同批次受试样品的卫生学及功效成份检测结果、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动物功能学试验结果以及兴奋剂检测结果(兴奋剂检测仅限缓解体力疲劳、促进生长发育、减肥功能),人体试食试验进行前必须得到本单位伦理学审查委员会的批准。
动物功能学试验对实验动物的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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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2日 19:57:36
答:应根据各项实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实验动物,最常用的实验动物为大鼠和小鼠,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保健食品评价实验必须选择清洁级以上大鼠和小鼠。
进行功能学试验时对受试物的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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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2日 19:57:00
答:1、受试物必须是在产品保质期内。
2、受试物应为符合既定配方和生产工艺的规格化产品,其组成成分、比例及纯度应与实际产品相同,如需特殊处理的受试物(如浓缩、去除辅料等),试验报告中应说明处理方法及理由,处理工艺应与样品生产工艺一致。
3、与毒理学、卫生学、稳定性试验、兴奋剂检测所用受试物同一批号,若保质期内无法完成全部试验项目的样品(如:酸奶等),允许使用不同批号的样品,但应说明理由。
4、含乙醇的受试物,如乙醇含量超过15%,应将乙醇含量降至15%,调整受试物乙醇含量应使用原产品的酒基。
人体试食试验对受试人群的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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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2日 19:56:15
答:受试人群的选择必须严格按照《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规定的“实验对象纳入与排除标准”,受试对象不符合规定则不认可该功能试验。
不同剂型产品功能试验报告可否相互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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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2日 19:54:04
答:根据《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不同剂型的产品,若产品原料、功效成分、每日食用量相同,产品的性状相似(如同为固体或同为液体),并且产品的生产工艺无质的变化,不影响安全和功能,其中一种产品的功能学试验报告和毒理学试验报告可以用另一产品的试验报告的复印件替代,但其检验方法、评价指标和判断标准应符合现行的规定。
人体试食功能试验中容易疏漏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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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2日 19:53:22
答:1、应根据受试物的配方组成、保健功能、适宜人群合理选择受试者。如保健功能为“改善记忆”、适宜人群范围为“中老年人”的产品,选择儿童青少年作为受试者显然是不适宜的。
2、报告中应分别记录人体试食试验前及试验后人数,并要求注明脱离率。
3、试验组间年龄、性别、社会状况构成、身体状况以及试验开始时各功能指标均衡可比,在提交的报告中应有组间均衡性检验表,证明组间的均衡可比。
4、便常规指标在人体试食试验中被遗漏的频率较高。
5、膳食及运动状况调查及评价应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
6、试验报告应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证明文件。
7、受试者在进行减肥功能人体试食试验期间,必须保持每天正常的膳食需要。
公布的27项保健功能的功能评价试验,能否自己提出新的检测或作方法上的改进。如测乳酸实验,不以曲线下面积计算,而分别以上升期、清除期测定乳酸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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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31日 12:18:04
答:公布的27项保健功能,已颁布了评价方法。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保健食品前,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试验,包括功能学评价试验。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颁布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功能学评价,不能作方法上的改进和测定指标的减少。申请人或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认为颁布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的方法需要改进或作修改的,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会收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对《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由于试验周期一年多,超过产品保质期,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时需变更批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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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25日 12:46:43
答:《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样品试制现场核查小组在试制现场抽样时,应当随机抽取连续三个批号产品样品,抽样数量应为检验所需量的三倍。因此,现场抽取的进行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样品批号,可以与试验所用的样品批号一致,也可以与试验所用的样品批号不一样。
保健食品检验与检验机构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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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6月05日 15:17:02
答:《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保健食品的试验和检验工作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承担保健食品试验、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的检验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研究制订《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确定办法》及审查标准。目前,国产保健食品的试验暂由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暂由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副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机构或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承担;进口保健食品的试验暂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暂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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