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引导规范医疗美容机构服务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印发。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 年 2 月 2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略):《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解读
为了督促美容医疗机构合法经营,倡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就该示范文本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合同示范文本?当事人如何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一般是指由有关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制定发布,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的合同文本。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合同示范文本为示范引导性质,当事人可协商一致决定是否参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可根据实际约定对文本中的条款进行修改、删减、补充和完善,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为什么要制定《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目前医疗美容服务双方一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习惯,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权利义务划分不清晰、服务效果约定不明确等问题,为后期可能发生的纠纷埋下隐患,给消费者维权造成困难。为督促机构合法经营,倡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本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消费者接受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对于非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也有参照意义。生活美容服务不适用本合同文本。
三、医疗美容服务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社会公众接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美容医疗机构服务应当属于消费行为,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属性不应影响对其消费关系的认定。目前我国不少司法判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都支持了这一观点。
四、《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示范文本由使用说明、特别提示、合同正文和附件等部分组成。其中使用说明部分是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的注意事项;特别提示主要是从规范经营行为、预防消费纠纷角度对美容医疗机构和消费者进行提示;合同正文对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名称、效果、费用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予以明确;附件包括了《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变更单》,由双方对具体服务内容进行约定。示范文本充分尊重行业现有经营模式,避免为消费者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增加额外的手续和流程。
五、《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如何对消费者进行保护?
对消费者的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增强信息透明。示范文本向经营者强调应当对消费者明示美容医疗机构资质、医师执业资格、相关药械等相关信息的查证溯源渠道,从而提高消费者辨识能力,消除信息不对称,引导消费者接受正规医疗美容服务。二是倡导理性消费。示范文本督促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不得在宣传中制造“容貌焦虑”。同时着重向消费者提示医疗美容服务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引导消费者对服务效果形成合理期待。三是设置“冷静期”条款。基于医疗美容服务的特点,示范文本特别设置了单方解除权条款,赋予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责任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的权利,保护消费者“后悔权”。
六、《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推行会对医疗美容行业带来什么影响?
示范文本的推行对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避免服务纠纷。示范文本设置了约定服务项目、服务效果、冷静期等条款,鼓励机构将协商结果书面化,保证双方约定有据可查,从而避免因约定不明造成纠纷。二是震慑违法行为。针对医疗美容行业的突出问题,示范文本明确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将法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合同条款形式进一步明确,对典型违法行为形成震慑。三是支持美容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示范文本依照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在不增加美容医疗机构行政责任的基础上,以合同条款方式对其法定义务进行强调,对双方的权责进行确定,支持机构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相关文章:
- [申报资讯]五一放假 | 化妆品备案临近关键节点提示
- [申报资讯]国家药监局受理大厅清明节、劳动节放假安排的公告
- [申报资讯]【重要提醒】2025年年报进入倒计时!@普通化妆品备案人@牙膏备案人
- [申报资讯]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更新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申报资讯]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公告(2025年第27号)
- [申报资讯]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普通化妆品(牙膏) 备案年度报告有关事宜的通告
- [申报资讯]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国际化妆品安全评估数据索引>收录的部分原料使用信息(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申报资讯]《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若干规定的公告》政策解读
- [申报资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关于2025年元旦、春节放假安排的公告(第352号)
- [申报资讯]@普通化妆品备案人@牙膏备案人,2025年年报即将开始
相关推荐:
- [审批动态]2022年3月10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 [常见问题]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如何变更?
- [审批动态]2022年03月08日化妆品批准证明文件邮寄详情单
- [申报资讯]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辩
- [政策法规]卫生部关于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审批动态]2024年07月26日化妆品申报决定书送达信息
- [申报资讯]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委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的公告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58期)|化妆品备案注册中产品名称的常见问题
- [申报资讯]首部《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地方标准,将于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 [流程周期]化妆品审评办事指南―《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及《行政许可技术审查意见告知书》领取
-
86-010-84828041/42
400-6167-168
zhuceabc@zhuceabc.com
咨询微信: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