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42期)|化妆品试用装是否需要满足《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要求?
1、问:产品标签能否标识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
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3〕95号),
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于1999年7月1日启用),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形象,
为2018年机构改革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使用的中英文名称。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未经批准擅自在产品标签上使用上述标志和名称,是涉嫌利用国家机关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宣传,为其产品技术或质量作背书,其标注方式可能误导公众,构成专利标识使用不当行为。
2、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针对净含量小于1g的商品的过渡期管理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25号)的规定,针对净含量小于1g的商品,在原实施日期(2023年6月1日)基础上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截止前生产或者进口的商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3、问:产品仅宣称清洁、卸妆、物理去角质等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或者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的功效,【功效宣称】模块“是否免于”选择“是”的情况下,是否仍能对特定宣称(如宣称适用敏感肌肤、宣称无泪配方,宣称原料功效等)进行功效宣称摘要的填报?
答:据了解,目前系统上“是否免于”均选择“是”的情况下,仍能对特定宣称(如宣称适用敏感肌肤、宣称无泪配方,宣称原料功效等)进行功效宣称摘要的填报。
4、问:从备案检验的角度,宣称祛痘、抗皱、祛斑等功效的淋洗类产品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宣称祛痘、抗皱、祛斑等功效的淋洗类产品均应当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5、问: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是否需要满足《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要求?
答:需要。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本办法。
(信息来源:广州市监局;编发: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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