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87期)|普通化妆品宣称“淡化黑眼圈”、“淡化眼袋”?NO!
一、普通化妆品能否宣称“淡化黑眼圈”或“淡化眼袋”?
经查,黑眼圈的类型和形成机理分为三种,分别为:(1)青色黑眼圈,又称血管型黑眼圈,因血液循环不畅导致眼周肌肤泛青,这是最常见的黑眼圈类型;(2)黑色黑眼圈,也称泪沟形黑眼圈,因眼睛浮肿及眼袋松弛在脸上形成阴影,属于松弛型黑眼圈。(3)茶色黑眼圈,眼周色素沉着或肌肤黯沉导致的色素型黑眼圈。
由于黑眼圈是由血液循环不畅、浮肿、色素沉着等生理原因导致,因此普通化妆品不具备淡化黑眼圈的功效。
眼袋是指下睑皮肤、皮下组织、肌肉及眶隔松弛,眶后脂肪肥大,突出形成的袋状突起,根据病因可分为原发性和继发性两大类。同理,普通化妆品不具备淡化眼袋功效。
二、产品标签能否宣称“不添加(含)XX原料”?
化妆品配方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包括防腐剂、防晒剂、染发剂、着色剂、保湿剂、pH调节剂、粘度调节剂等。在成分宣称上不应使用绝对化、虚假夸大词语贬低同类产品或误导消费者。
产品标签上标注不添加(含)着色剂、防腐剂等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的情形:涉嫌暗示其他添加了该类原料的产品在安全性或品质上有所不及,从而间接地贬低同类产品。产品标签标注不添加(含)激素、抗生素、氢醌等禁用组分的情形:不添加禁用组分是法规强制要求,是所有产品都必须满足的底线,不宜作为宣传点。
三、化妆品施用部位为颈部,作用部位分类编码应该如何选择?
考虑日常使用化妆品的实际暴露情况,施用部位为“颈部”的化妆品,其作用部位可选择“03 躯干部位”或“05 面部”。
四、产品标签能否宣称“透皮给药专利技术”?
备案人应规避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或变相标注禁用语,法律规定的必要生产企业信息除外。建议企业避免宣称“透皮给药专利技术”、“药用级别包装工艺”、突出标注“药用层孔菌、药用大黄”等涉嫌误导或暗示消费者有相关医疗功效的内容。
五、如何正确标注专利相关信息?
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六十三号)第五条要求:“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根据第七条要求:“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因此,涉及专利需要标注的信息包括:(1)专利类别(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专利号;(3)“专利申请,尚未授权”(仅专利权未被授予时);(4)专利涉及的原料名称或工艺类别(仅限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信息来源:广州市监局)
下一篇:2025年09月05日化妆品审评批准证明文件送达信息 »
相关文章:
- [常见问题]《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问答
- [常见问题]【答疑解惑】梳理儿童化妆品牙膏备案三大留意细节
- [常见问题]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五十九期)(新原料注册备案新规专刊)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一百零七期)|《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内容调整问题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一百零六期)
- [常见问题]北京市化妆品审评中心|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五十七期)
- [常见问题]关于《化妆品中三价铬和六价铬的检验方法》等8项方法的问答
- [常见问题]化妆品备案注册检查问答100问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105期)|配方原料的使用和儿童化妆品问题
- [常见问题]【你问我答】“化妆品新原料”专版第8期
相关推荐:
- [申报资讯]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备案产品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政策法规]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
- [审批动态]2022年06月24日化妆品批准证明文件待领取信息发布
- [常见问题]营养素补充剂和特殊营养食品的主要区别?
- [审批动态]2023年02月20日化妆品决定书送达信息发布
- [审批动态]2025年09月11日化妆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变更、纠错)送达信息
- [审批动态]2026年01月08日化妆品批准证明文件送达信息
- [公司动态]《医药经济信息》刊发我公司保健食品申报政策研究专文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八十三期)|化妆品注册/备案人系统权限及变更问题
- [申报攻略]北京市保健食品备案申报指南
-
86-010-84828041/42
400-6167-168
zhuceabc@zhuceabc.com
咨询微信: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