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保健食品等注册申报委托办理行为的公告
为做好特殊食品和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工作,规范委托办理行为,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规范代理委托书
注册申请人现场提交行政许可项目申报材料、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配合开展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时,须同时提交注册申请人(与申请表盖章单位一致)向具体办理人员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具体办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委托书应明确办理人员身份,如办理人员为注册申请人在职员工,需提交相应的在职证明;如办理人员为注册代理机构人员,需明确注册代理机构名称。委托书参考式样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规范注册申报联系方式
(一)注册申请人在注册、备案系统注册账号时,填写的联系方式应为注册申请人在职员工的联系方式。
(二)申报具体产品时,申请表中填写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应为注册申请人在职员工的联系方式。如需注册代理机构协助办理该产品申报事项,应在申请表“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中填写其联系方式。
(三)本公告发布前的在审产品,按技术审评意见提交补充资料的,需按上述二(二)要求提交补充说明,确认注册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注册申请人应对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审核发现不属实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处理。
(二)为确保有关通知能够及时、准确的传达至注册申请人,对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的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及时向我中心受理大厅提交《保健食品联系方式变更申请书》,我中心将根据注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对保健食品注册审评系统中具体产品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更新。对于信息更新不及时影响注册审评及注册现场核查工作开展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告内容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委托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业务用
附件2.委托书—办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领取业务用
附件3.委托书—办理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业务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
2025年11月20日
附件1:
委托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受理大厅:
我单位现委托▁▁▁▁▁▁身份证号▁▁▁▁▁▁▁▁▁▁▁▁(注册申请人/注册代理机构:▁▁▁▁▁▁▁▁▁▁▁)前往你处办理▁▁▁▁▁▁▁▁▁▁▁▁▁的注册申请受理业务,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接待办理。
注册申请人印章(须与申请表一致)
年 月 日
附件2:
委托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受理大厅:
我单位现委托▁▁▁▁▁▁身份证号▁▁▁▁▁▁▁▁▁▁▁▁(注册申请人/注册代理机构:▁▁▁▁▁▁▁▁▁▁▁)前往你处领取▁▁▁▁年▁▁月▁▁日发布的批次序号为▁▁▁▁▁,项目名称为▁▁▁▁▁▁▁▁▁▁的批件(决定书),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接待办理。
注册申请人印章(须与申请表一致)
年 月 日
附件3:
委托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
我单位申报的▁▁▁▁▁▁▁▁▁▁▁▁▁▁▁(被核查产品名称、受理编号),根据你中心通知要求,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单位接受注册现场核查。
根据工作需要,现委托▁▁▁▁▁▁▁▁▁▁▁▁单位在职人员▁▁▁▁▁▁(身份证号▁▁▁▁▁▁▁▁▁▁▁▁)作为我单位授权代理人,前往现场配合你中心完成本次现场核查工作。
对于授权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提供的材料、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年▁▁月▁▁日起至本次现场核查工作结束止。
申请人(法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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