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进口到中国手续完全指导手册
本手册将为有志于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化妆品企业和经销商们的提供政策及程序上的解释。
作者: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化妆品注册部 经理 李娜
———————————————————————–
批文注册咨询(北京天健华成公司):
010-84828041/84828042(化妆品转8006|其他转0)24小时咨询专线:400-6167-168
网上咨询:
QQ:21255156;微信:13601366497
严格的申报前产品评估,动态的申报质量控制,丰富的专家资源,娴熟的申报经验,不成功不收费!
———————————————————————–
国外进口化妆品在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之前都必须接受国家卫生部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对进口化妆品实行申报审核制度:进口化妆品需领取《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及《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均简称《卫生批件》),未领取《卫生批件》的进口化妆品不得在中国大陆市场上销售,国家将对未领取《卫生批件》而在中国大陆市场上进行销售的进口化妆品进行处罚。只有获取了中国卫生部颁发的《卫生批件》,才算拿到了进入中国大陆化妆品市场的入关证,才能够进行销售。也只有获取了《卫生批件》,才能使报关这一步骤得以顺利进行,报关时,海关部门要求您提供《卫生批件》并进行核实,否则产品只能被扣留或退回。
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www.zhuceabc.cn)多年来一直专业致力于从事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代理申报工作,愿与国外化妆品厂商和国内进口商及经销商分享申报经验。
一、什么产品可以申报为化妆品?
答: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产品。(注:牙膏、沐浴露等产品也已跨进了化妆品行列)。
二、化妆品分为哪些种类?
答:总体来讲,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普通用途化妆品两大类;其中,特殊用途化妆品又分为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共九类产品,普通用途化妆品(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又分为发用类、护肤类、彩妆类、指(趾)甲类和芳香类共五类。
三、什么样的化妆品由卫生部审批?
答: 所有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由卫生部审批。
进口化妆品包括进口普通化妆品及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分中央和地方二级管理和检测。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生产能力审核,地方负责初审检测;中央卫生检测单位负责终审检测,卫生部评审办终审。
四、卫生部审批(备案) 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自二○○四年七月一日开始,国家卫生部简化进口化妆品程序,特殊类产品仍沿袭原有的注册制,而普通类产品则实行备案制。二者在程序上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前者在受理后需由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审评。
1、进口普通化妆品的申报程序:需经过样品检验、整理申报材料、申请备案、材料审核、核发备案凭证等程序。
2、进口特殊化妆品的申报程序:需经过样品检验、整理申报材料、申请注册、材料审评、核发注册批件等程序。
注册(备案)完成后由卫生部颁发行政许可:普通类颁发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妆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特殊类产品颁发批件,格式为:卫妆特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由卫生部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后《卫生批件》的格式为: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作相应调整。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体例为国妆特字G********,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体例为国妆特进字J********,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体例为国妆备进字J********。批准文号(备案号)中“********”的前4位为年份,后4位为行政许可的先后顺序,每年度从0001号开始分别编排。
五、申报进口化妆品批文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答:通常,进口普通类化妆品一般在4.5个月左右取得批文,进口特殊类化妆品一般在6个月左右取得批文。化妆品申报时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检验时间:
进口普通类化妆品检验周期,一般在40—60天内完成。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各项试验的检测周期,一般在80天内完成。防晒类产品如果加做SPF值、斑贴试验及PA试验,时间需要适当延长。育发类、健美类、美乳类产品需要做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整个周期约为150天。
2、资料准备情况:
资料准备的情况,会影响申报的周期。如果资料准备符合卫生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评委会没有异议或只需稍加补正,即可加快申报周期,否则会延长申报的周期。
3、评审时间:
卫生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评审会议为双月评审会,每年6次,分别在2、4、6、8、10、12月份的后第三周召开,每双月10日前(含10日)受理的产品为每次评审产品的范围。
4、评审政策:
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按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8〕124号)、《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08〕191号)和《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等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
六、化妆品申报一般需要多少费用?
答:化妆品申报国家规定费用主要分为两部分:化妆品的卫检费用和审评费用。
卫检费:化妆品的卫检费用因可以在卫生部指定的三个主要疾控中心: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进行,三地费用标准基本是相同的,会稍有个别差异但差距不大。卫检收费标准会根据申报的类别而有所不同:普通化妆品一般在4000-8000元,多数都是5800元/个,特殊类化妆品因会增加人体试验而稍高,大多在10000元以上,但一般不超过3.5万。比如防晒类的一般都要做斑贴实验、SPF值试验、PA+++试验,都要单加费用,斑贴试验1500元;SPF值试验5000元起,指数每高5个点,费用加1000元;PA+试验11000元起,PFA值每高一个点,费用加1000元。比如健美、美乳类检验费为26800元,育发类的检验费为31800元,费用较高的原因是其中包含了人体试验的费用10000元。
审评费:进口化妆品评审费用统一为2000元/个,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评审费统一为1000元/个。
以上费用,再加上一些证明材料的公证和翻译费,一般不超过1000元,就是正常的申报费用了。
服务费:如果委托专业代理申报公司申报,还需按照合同约定另行交纳代理服务费,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是业内正规专业并颇具实力的从事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健康产品研发及卫生许可批件代理申报的专业公司,全天候24小时咨询电话为:010-84828041或400-6167-168 。
七、化妆品检测机构是哪些部门?
答:进口化妆品可根据企业情况,选择以下三个单位进行检验: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联系电话:010-67791264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七号
检测项目:国产特殊类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
2、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电话:021-62096059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380号
检测项目:国产特殊类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3、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电话:020-84197952
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
检测项目:国产特殊类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八、化妆品的卫检需要进行哪些检测项目?
答:化妆品一般要进行微生物检验、卫生化学检验、pH值测定、毒理学安全性实验、人体安全及功能试验。
检验时间一般在2-4个月,有些特殊功能化妆品因为要做人体试验,时间稍长。
1、微生物学检验:包括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霉菌和酵母菌等检验项目;
2、卫生化学检验:包括汞、铅、砷等卫生化学指标的检测,斑蟊、氮芥、巯基乙酸、性激素、甲醛等禁、限用物质含量的检测,以及 pH 值等其他检测;
3、毒理学试验:普通化妆品需要做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特殊用途化妆品除以上三项试验外,还需要做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皮肤光毒性试验、回复突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4、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包括人体斑贴试验、人体试用试验、SPF值测定、PA值测定、防水性能测定等。
●检验中特殊情况要求:
1、凡宣称含有α-羟基酸或不宣称含有α-羟基酸,但其含量≥3%的产品需测定α-羟基酸,同时测定pH值,测α-羟基酸1000元,测pH值100元。
2、凡紫外线吸收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的产品,需加测紫外线吸收剂、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和皮肤光毒性试验。
3、宣称祛痘、除螨、抗粉刺等功能的产品需要测抗生素和甲硝唑指标,费用1000元。
4、宣称去屑功能的产品需要测去屑剂指标,费用1000元。
5、Ames试验可选用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替代。
6、凡需进行人体试验的,请先在省级检验机构完成毒理学检验,结果合格者方能送到我单位检测;并于送检时提供毒理学报告。
7、样品每包装需大于25克,有些彩妆类产品含量小于10克的,提供的样品总量不少于150克。
8、防晒类只在产品标识SPF值时测定,或根据企业需要;检验以SPF值15为基数,5000元/个,SPF值大于15,每增加5,测定费用再加1000元。
9、防晒类只在产品标识PA+++值时测定,或根据企业需要;检验以PFA值3为基数,3以下,可标注PA+,11000元;PFA值在4-7之间,可标注PA++,费用在12000-15000之间;PFA值在8以上,可标注PA+++,费用为16000元。
九、化妆品申报涉及的机构有哪些?
答:化妆品的申报,主要涉及到四个机构:1、检测机构;2、受理办公室;3、评审委员会;4、行政审批部门。
1、检测机构:接受企业的委托,负责对产品进行技术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受理办公室: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符合要求则受理并负责安排参加评审会;将评审意见通知企业;对于拟批准的产品上报卫生部;发放证书等。具体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3、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的产品进行技术评审。
4、卫生行政部门:对通过了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的产品进行进一步审核,如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则予以上报或批准,经批准的产品发给化妆品批准文号。
十、样品送检时应提供什么资料,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如果向上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检验,需按照“一二三”原则准备送检材料。即:一份产品配方,两份检验申请表、三份使用说明书,配方和说明书需要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同时要准备一电子版送检清单(检验机构提供),按照要求填写表格,表格中所填项目必须与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相应部分完全一致,当提交给检验机构后,以上内容不能够再作修改。
十一、如果进口产品在国外已经进行了实验,是否在申报的时候还需要重新检验?
答:一般情况下,进口产品必须在中国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卫生学和毒理学检验,但防晒化妆品如果在国外已经做了SPF和PA检测,可以直接提交国外的检验报告,在提交检验报告的同时需要同时提供国外实验室资质条件资料。卫生部规定所有的检验报告都需要原件或公证后的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对于提交国外SPF检验报告的,如申报名称与检验报告上名称不一致时,生产厂家需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所申报产品与检验报告标示产品一致。外文报告应翻译为中文。
十二、卫生部化妆品评审会每年有几次?
答: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通过卫生部评审会的评审,随时递交材料,随时评审。卫生部特殊用途化妆品评审大会每年召开六次,分别在2、4、6、8、10、12月份的中旬开始,每次评审会历时约10~15天。
十三、申报进口化妆品需提交哪此材料?
答: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关于“疯牛病”有关问题的承诺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目前,卫生部食品化妆品审批办公室要求企业提交一份申报材料的原件。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质量标准;
(六)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八)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关于“疯牛病”有关问题的承诺书;
(十)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目前,卫生部食品化妆品审批办公室要求企业提交一份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四份复印件。
十四、申请化妆品新原料许可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一)化妆品新原料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原料研发的背景、过程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2、阐明原料的来源、理化特性、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
3、该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依据、范围及使用限量。
(三)质量标准(包括检验方法、纯度、杂质含量);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
(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七)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样品1件。
十五、以国外品牌商的名义申报的则属委托加工方式生产,除按以上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
1、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2、进口产品应提供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2)或良好生产规范(GMP)的证明文件(提供原件或者经过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证的复印件;
十六、需要提供的证明性材料有哪些?
答:主要为以下三种:
1、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2、国外生产厂家给国内在华责任单位开具的“授权书”;
第一种如为外文的需要进行翻译公证,后一种需要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法人签字和盖章分别在各自的所在国进行真实性公证,经过双方公证后的授权书如果不是使用中文,也需要进行翻译公证。
十七、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有哪些要求?
答: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二)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盖有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三)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它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
(四)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报,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它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资料中;
(五)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六)无法提交生产销售证明文件的,卫生部可对产品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十八、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怎么申报?
答: 国家质检总局在2006年4月1日起,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进出口化妆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实行预先审核。由各地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合格后,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即可进口。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标签审核、检测、查验,统一按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收费,不再收取标签审核费。
十九、多色号系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怎么申报?
答:多色号系列普通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色素(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其余配方成分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普通化妆品。其安全性检验及申报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31号)。
不可拆分的同一销售包装含有多个同类产品,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注册的要求。
不可拆分的同一销售包装含有多个同类产品注册(如粉饼、眼影、腮红等)时,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可以按照一个产品申报。申报资料除产品配方、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外,其余资料可按一个产品递交。
二十、产品配方有哪些要求?
答:
(一)应标明全部成份的名称、使用目的、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各成份有效物含量均以百分之百计,特殊情况(如有效物含量非百分之百、含结晶水及存在多种分子结构等)应详细标明;
(二)成份命名应使用INCI名,国产产品可使用规范的INCI中文译名,无INCI名的可使用化学名,但不得使用商品名、俗名;
(三)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CI号;
(四)成份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提供拉丁文学名;
(五)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应提供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六)分装组配的产品(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各部分配方分别列出;
(七)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八)《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申报单位还应提供由原料供应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
二十一、产品的质量标准的有哪些要求?
答:
(一)提供企业控制本产品质量的内控标准;
(二)应含颜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
(三)应含微生物指标、卫生化学指标;
(四)烫发类、脱毛类、祛斑类及含羟基酸类产品还应有pH值指标及其检测方法(采用化妆品卫生规范方法的除外)。
二十二、产品包装有哪些要求?
答:送审样品应为完整的产品包装,包装内应含产品说明书。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提交相关说明。进口产品外包装上的所有外文标识不得遮盖,并分别译为规范的中文。
二十三、委托代理证明应有哪些要求?
答:
1、应载明委托申报的产品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2、一份委托代理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报,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它产品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资料中;
3、如为外文,应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二十四、补正材料有哪些要求?
答:
1、针对“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完整的补正材料,补正材料须逐页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2、接到“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后,申报单位应在一年内提交补正资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终止申报。如有特殊情况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二十五、如何加快审批进程?
答:化妆品申报的周期,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评审周期;检验周期;资料准备情况;评审政策。
普通类产品的审核是提交申报资料后直接安排在评审老师手里,随时出具批准意见。化妆品的每双月的评审会议,主要是针对特殊类产品,每年6次,分别在2、4、6、8、10、12月份的后第三周召开,每双月10日前(含10日)受理的产品为每次评审产品的范围。能否赶上当期的评审会取决于检验报告出具时间和其他申报资料进度的。化妆品的检测周期见前。资料准备的情况,会影响申报的周期。如果资料准备较好,评委会没有异议或只需稍加修改,则可缩短申报周期,否则会延长申报的周期。评委会可能会对某些技术问题提出新的看法,需要补充试验,或需要申报单位进一步提供资料,则可能会延长申报周期。总之,如想缩短化妆品申报的周期,则需合理安排各个环节的时间,准备好申报材料,但不排除会受到评审政策的影响。
二十六、确定的产品的中英文名称是否考虑到了商标的同期保护?
答:国外化妆品企业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时,需提交产品中文名称,按照中国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产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其中“商标名”就是企业的品牌,但是中国卫生部并不关心您提交的这个“商标名”有没有在中国注册,这样一来,潜在的风险就会很大,当《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成功申请下来时,您提交的产品名称包含“商标名”也会在《备案凭证》上出现,如果您的商标名没有在中国注册,就有被别人抢注的风险,如果被别人抢注,那您就得重新取名,不仅产品包装、宣传材料等等需要更换,更重要的是您还得到中国卫生部去申请变更《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中的产品名称,当然是“商标名”的部分了。如果您重新注册新的商标,而不去中国卫生部变更名称,那么您实际销售的产品名称与《备案凭证》上的名称不一致,这也是不允许的,如果您重新申请商标注册后再去变更名称,当然是可以的,但是这会很麻烦,不仅花钱,还需要很长时间。所以,强烈建议您在向中国卫生部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前,先去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经过查询如果没有人使用,根据“申请在先”原则,这个商标基本上就归您了。按照国际商标注册分类,化妆品为第3类,美容服务为第44类。一般情况下,只需要在这两类分别进行注册就可以了。
二十七、是否注册了与产品英文名称一致的域名:
答:Internet域名是Internet网络上的一个服务器或一个网络系统的名字,在全世界,没有重复的域名。域名的形式是以若干个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由”.”分隔成几部分,如zhuceabc.com.cn就是一个域名。Internet上的域名是非常有限的,因为每个域名都只有一个,具有唯一性,不能重复,先注先得。无论是国际或国内域名,全世界接入Internet网的人都能够准确无误的访问到。从社会科学的角度看,域名已成为了Internet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没有一家企业不重视自己产品的标识——商标,而域名的重要性和其价值,也已经被全世界的企业所认识。
二十八、自己申报还是找代理机构?
答:是否代理申报要根据申报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如果企业对申报的时间没有要求,又有专门人员,可以选择自己申报,有条件的中、大型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申报部,笔者就知道部分中、大型企业像资生堂、欧莱雅等就有自己的法律事务部,专门给自己公司申报。如果企业为了抢市场、赶时间,还是找专业的代理机构比较好,因为他们相对来说经验丰富,少走弯路,从而节省了时间成本,还为公司节省了人力物力,尤其是不在北京的公司往返北京递交材料,差旅费就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另外,境外企业最好选择咨询公司代理申报,因为中国的政策法规、注册程序、技术要求等与国外差异巨大,境外企业因为不熟悉注册要求而注册失败的大有人在,结果浪费了时间和财力,还得从头再来,或者选择退出中国市场。
汇总代理申报的有利处:
节约时间
1、有专业技术人员、精通申报程序,合理安排申报流程。
2、熟悉国内各检验机构情况,合理安排检验机构,缩短检验时间。
3、熟悉相关法规,避免违规行为导致的时间拖延。
4、有丰富的申报经验和专家顾问群,对审报资料能做到完善合理,减少评审驳回的可能性,可减少重新复核、检验和二审查的时间。
节约资金
1、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申报资料只能亲自送交,你如果资料准备不充分或不完善,就需多次补充资料,多次往返北京等审查单位所在地,增加支出费用。
2、我们代理申报工作已有6年以上经验,成功率高,可减少二次检验,二次申报费用。
3、节省你往返北京等审查单位所在地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公关费及其他不可预支费。
成功率高
1、代理公司有丰富的申报经验,精通相关法规。
2、有资深的专业群体和高级顾问把关,可有效避免关键性失误。
节省精力
由于大量的申报程序和资料整理工作由代理公司做了,申报企业省出宝贵的时间和精力,用于产品策划等方面,使产品在市场上发挥出巨大的经济效益。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是业内正规专业并颇具实力的从事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健康产品研发及卫生许可批件代理申报的专业公司,全天候24小时咨询电话为:010-84828041或400-6167-168
二十九、如何选择代理机构?
答:一旦确定委托代理机构申报,接下来可能也是企业最头疼最拿不定主意的事情:怎样才能找到一家合格的代理机构?笔者见过不少企业,最后因为申报失败而抱怨时,往往就因为当初草率地将业务交给了一家不专业的滥竽充数的代理机构。
判断一个代理公司是否合格,有几个方面比较值得参考:
1、该公司是否经过工商注册。不要只看其自己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甚至原件,最好自己去工商局的网站查一下,正规经营的公司肯定都可以查到的。因为大多数代理机构都在北京,北京市工商局(http://www.hd315.gov.cn)网站首页“企业信息查询系统”就可查询,查不到的肯定是假的。最好同时让代理机构提供《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2、注册资金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该公司的实力,建议选择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
3、该公司有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最好办公场所是公司的房产,提供房产证加以证明,有固定房产的公司说明更有实力更可靠,租赁办公场所的相对风险大一点;
4、该公司是否能够提供成功案例。如果不能提供,基本可以判断这个公司的经验还不够。当然了,即使能够提供案例也不能完全说明其就没有问题;
5、网上搜索一下,看看该公司的网站排名情况,以及相关报道,重点查看有没有投诉或不良信息记录。同时看一下该公司的网站,是否正规,是否手续完备,比如有没ICP证?有没有红盾备案?还有就是网站内容是否丰富,是否经常有人维护,这些都从一个侧面反映该公司的正规程度;
6、最好的方法是建议上该公司办公地址拜访一下,实地的考察,面对面的交流,是否合格,相信您会有一个自己的准确判断。
三十、后记
从2008年9月1日始,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许可受理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地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810,联系电话:010-68315572。化妆品审批监管列到国家药监局后,部分审批监管政策也可能会有所调整,我们会及时关注政策变化,并会适时推出新版的《化妆品进口中国完全指导手册》。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24小时咨询热线为010-84828042或400-6167-168 。
希望本文能对您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上面没说到的问题,欢迎与作者交流探讨。联系电话:010-84828042转8016,QQ:21255156,微信:13601366497
作者介绍:李娜,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部经理,多年从事进口化妆品申报工作,曾为澳大利亚、美国、日本、韩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新加坡、约旦、等国家和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的众多品牌的上千个产品成功申请卫生部批件。
编辑:天健华成
相关文章:
- [申报资讯]中检院关于征集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起草单位的通知
- [申报资讯]国家药监局印发《2024年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
- [申报资讯]中检院关于调整化妆品和新原料受理审评咨询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 [申报资讯]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 [申报资讯]国家药监局对全国政协关于完善化妆品安全评估体系提案的答复
- [申报资讯]海南省药监局关于试点实施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有关事宜的公告
- [申报资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关于2024年中秋节、国庆节放假安排的公告(第348号)
- [申报资讯]注意事项|9月1日起,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
- [申报资讯]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药监综妆〔2024〕67号)
- [申报资讯]《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发布实施(全文)
相关推荐:
- [政策法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修订概况表及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
- [申报资讯]市监总局|《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2024年版)》和《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24年版)》征求意见
- [审批动态]2023年11月03日化妆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送达信息发布
- [政策法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
- [审批动态]2023年06月29日化妆品决定书送达信息发布
- [审批动态]2024年09月10日化妆品注册决定书送达信息
- [申报资讯]化妆品新原料申报 CDFA5年没解开的“扣”
- [申报资讯]关于牙膏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说明
- [申报资讯]提醒|老版保健食品注册系统2023年12月31日到期
- [常见问题]广东境内牙膏备案及简化备案适用的问题答疑|广州市监局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四十八期)
-
86-010-84828041/42
400-6167-168
zhuceabc@zhuceabc.com
咨询微信: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