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化妆品生产企业常见问题
结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常见问题,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根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逐一解答。具体如下:
问题1:化妆品生产企业用于质量检测、稳定性测试的留样能否做为同批次产品的出厂留样?
答:《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对出厂留样的包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出厂的产品为成品的,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出厂的产品为半成品的,留样应当密封。若企业用于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和稳定性测试的留样不满足上述出厂留样的包装要求,就不能做为同批次产品的出厂留样。
问题2:化妆品生产企业关键原料留样有何要求?
答:《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对出厂留样的包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出厂的产品为成品的,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出厂的产品为半成品的,留样应当密封。若企业用于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和稳定性测试的留样不满足上述出厂留样的包装要求,就不能做为同批次产品的出厂留样。
问题3: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审核应由生产部门完成吗?
答:《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一致性审核制度。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在首次生产前对生产的化妆品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标签等内容进行审核管理,形成化妆品生产一致性审核记录,并定期对相关内容进行回顾性审核,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记录应当包括审核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审核内容等。质量安全负责人发现生产的化妆品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标签等内容存在与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立即组织采取风险控制等措施。
问题4:化妆品生产企业若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应如何确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验频次?
答:《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制度,制定原料、内包材、半成品以及成品的质量控制要求,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验频次应当与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
问题5:化妆品生产企业做为被检查对象报送的整改报告有什么要求?
答:《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被检查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针对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问题进行整改,并按要求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调查分析与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整改后效果等。
贴心提醒: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依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牙膏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牙膏备案人也应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2025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新一轮年报窗口期,请相关备案人及时依规开展年报工作。
相关文章: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八十五期)|化妆品新原料安全使用历史研究问题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八十四期)|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食用历史研究问题
- [常见问题]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46期)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八十三期)|化妆品注册/备案人系统权限及变更问题
- [常见问题]《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食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问答
- [常见问题]《化妆品新原料安全使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问答
- [常见问题]广东省国产牙膏备案问题解答(九)
- [常见问题]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问题解答(七)
- [常见问题]北京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四十五期)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八十一期)|《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收录原料的安全评估等
相关推荐:
- [常见问题]化妆品备案注册时对香精如何进行安全评估?
- [审批动态]2025年04月10日化妆品审评决定书送达信息
- [政策法规]化妆品祛斑美白功效测试方法
- [审批动态]2025年01月03日化妆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变更、纠错)送达信息
- [审批动态]2023年11月13日化妆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变更、纠错)送达信息发布
- [常见问题]国家药监局化妆品咨询问答整理
- [申报资讯]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 [审批动态]2022年04月19日化妆品批准证明文件(GHZJ)待领取信息发布
- [申报资讯]关于《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更新的公告
- [政策法规]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附全文)
-
86-010-84828041/42
400-6167-168
zhuceabc@zhuceabc.com
咨询微信: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