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产品如何进行规范命名?
牙膏产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商标名的使用除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者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
(三)牙膏的属性名统一使用“牙膏”字样进行表述。非牙膏产品不得通过标注“牙膏”字样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当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者色号、气味或者特定人群等内容。产品名称后缀不宜使用功效原料名称或表明产品功效的词汇;
(五)商标名、通用名或者属性名单独使用时符合上述要求,组合使用时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歧义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予以解释说明。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常见问题]《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问答
- [常见问题]【答疑解惑】梳理儿童化妆品牙膏备案三大留意细节
- [常见问题]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五十九期)(新原料注册备案新规专刊)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一百零七期)|《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内容调整问题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一百零六期)
- [常见问题]北京市化妆品审评中心|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五十七期)
- [常见问题]关于《化妆品中三价铬和六价铬的检验方法》等8项方法的问答
- [常见问题]化妆品备案注册检查问答100问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105期)|配方原料的使用和儿童化妆品问题
- [常见问题]【你问我答】“化妆品新原料”专版第8期
相关推荐:
- [常见问题]功能性保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中标志性成分及含量的标示值的确定要求
- [申报资讯]多色号系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怎么申报?如何界定?
- [政策法规]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 [政策法规]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
- [常见问题]提交保健食品申报修改补充资料有时间限制吗?
- [申报资讯]警惕多色号产品共用化妆品备案号问题
- [常见问题]保健食品批件哪些内容可以变更?
- [常见问题]保健食品延续注册申请应注意哪些问题?
- [审批动态]2022年08月22日化妆品不予批准决定书待领取信息发布
- [审批动态]2024年06月19日化妆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变更、纠错)送达信息
-
86-010-84828041/42
400-6167-168
zhuceabc@zhuceabc.com
咨询微信: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