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整理《共性问题错题本》(三)
1.申请表上传错误。


器审小编提示:仔细!仔细!再仔细!就像小编第一期中说的那样,企业要建立起备案资料复核确认机制,坚决杜绝这类不应发生的低级错误。
器审小编提示:面膜、眼膜类产品,应注意区分该产品是否包含膜质载体材料。如含有,则应同时选择浸液剂型与“10贴、膜、含基材”剂型。同时,还需在产品配方中勾选膜质载体材料,并上传相应附件,填写膜质载体材料说明。

正确范例:

3.“产品名称命名依据”页面中未正确填写通用名、属性名、后缀等信息。

4.“产品执行的标准”页面的感官指标中未描述含膜质载体产品膜类载体材料的颜色、性状。

5.“产品标签”页面中使用期限标注格式不正确。
器审小编提示:产品使用期限需标明标注格式,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正确范例:

6.产品标签中未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标注相应引导语。


正确范例:

器审小编提示:产品非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非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产品,不可以“套盒”形式备案,产品需单独申报。
8.产品标签中包含不允许宣称的内容。

器审小编提示:驻留类产品理化检验结果 pH≤3.5 或企业标准中设定 pH≤3.5 的产品,应当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12.“产品配方”页面中α-羟基酸含量≥3%(w/w),但产品检验报告中检测项目未包括α-羟基酸项目。
13.“产品安全评估资料”页面中填写的安全评估人员简历无法判断是否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来源:上海器审|编发: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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