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解答(第28—30期)
问题1: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对微生物学指标限值如何规定?
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微生物学指标要求,化妆品中微生物指标限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的“菌落总数(CFU/g或CFU/ml)”限值应≤500,其他化妆品的“菌落总数(CFU/g或CFU/ml)”限值应≤1000;
2.“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或CFU/ml)”的限值应≤100;
3.“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g或/ml)”的限值应为不得检出。
错误案例:某化妆品的作用部位为眼部,菌落总数限值设置为≤1000CFU/g,超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正确:作用部位为眼部的化妆品,菌落总数限值应设置为≤500CFU/g。
问题2:对于最终产品因包装原因无法取样的化妆品,应如何进行检验?
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终产品因包装原因无法取样或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化妆品(例如喷雾产品、气垫产品等),企业在提交完整检测样品的同时,可配合提供包装前的最后一道工序的半成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备案申请表常见问题举例
举例(1):某化妆品为“xx芦荟凝胶”,备案申请表中作用部位为“面部”,产品使用方法为“早晚清洁爽肤后,取黄豆大小凝胶,厚涂至完全覆盖需要处”。
存在问题:使用方法的作用部位描述为“需要处”,作用部位不明确。
整改意见:请于使用方法中明确作用部位,如“厚涂至完全覆盖面部需要处”。
举例(2):产品名称为“xx植物除味保湿沐浴乳”,功效宣称包含“除臭”,作用部位为“全身皮肤”,使用方法描述为“1.取适量沐浴乳于湿润的浴球或手上。2.搓揉出丰富泡沫后,均匀涂抹于全身……”。
存在问题:功效宣称包含“除臭”,作用部位及使用方法包含手、足,除臭产品不能对应手、足部位。
整改意见:请确认本品功效是否包含除臭,如不包含,请修改功效宣称,删除“除臭”,产品名称中的“除味”相应修改;如包含除臭,请修改使用部位,使用部位不应包含手、足。
举例(3):某化妆品注销后再次备案,申请人在《注销再次备案说明文件》的“差异情况说明”中说明再次备案产品为“配方升级”。
存在问题:“配方升级”用语无明确判定依据,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整改意见:考虑到产品配方调整后,新产品仍使用已注销产品的产品名称,新产品与旧产品可能同时存在于市场上,为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可在新产品标签上标注“新配方”、“配方调整”等客观性用语进行区分。
产品名称命名依据常见问题举例
举例(1):某化妆品名称为“xx身体乳(滋润型)”,后缀名“滋润型”指产品具有保湿功效。
整改意见:《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四)规定: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当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者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者特定人群等内容。产品后缀“滋润型”为功效词汇,不属于上述内容,请修改产品后缀名。
类似问题:“xx洗发露(控油去屑)”,后缀名为功效宣称;“xx护手霜(橄榄)”,后缀名为原料名称;“xx洗发乳(xx公司)”,后缀名为经销商名称。以上后缀名均不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四)的相关要求。
举例(2):某化妆品名称为“xx医xx”,“xx医”为商标名。
整改意见:《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一)规定: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商标名“xx医”涉嫌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效果,不得作为化妆品商标名使用。
类似问题:商标名含“药”“药物”“药用”“李时珍”“老军医”等内容,涉嫌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效果,不得作为化妆品商标名使用。
举例(3):某化妆品名称为“xx无香面霜”,产品名称命名依据及产品标签中解释“无香”是指无香精成分。
整改意见:《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五)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者宣称: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等方式误导消费者。产品标签宣称“无香”是指无香精成分,涉嫌贬低其他竞品,请修改产品名称。
类似问题:产品宣称“无色素”“不含防腐剂”“无ZPT(吡硫鎓锌)添加”“无酮康唑添加”“无姜等刺激性植物成分”等,均涉嫌贬低其他竞品。
(供稿:海南省药械审评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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