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妆品卫生许可受理事项的公告(第38号)
关于化妆品卫生许可受理事项的公告(第38号)
2008年08月27日 发布
按照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9号联合公告要求,从2008年9月1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受理、制证和送达工作。为确保化妆品卫生许可受理工作的平稳过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许可事项的申请资料要求暂按原规定执行。受理送达工作程序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请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 查询。
二、由于信息系统原因,暂停网上申报程序,申请人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下载WORD格式的申请表填写后提交。2008年10月1日之前也可提交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上申报程序生成的纸质申请表。
三、申请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时,申请人须提交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如已在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备案的,可提交复印件,同时在华责任单位须出具声明,承诺所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自2008年10月1日起,申报单位申请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时,如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证明,如为外文,还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公证。
五、自2008年10月1日起,申报单位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交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或领取批准文件时,经办人员须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申报单位(或经申报单位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六、缴款方式及缴款要求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
- [申报资讯]国家药监局召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会议
- [申报资讯]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顺利通过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试点现场评估
- [申报资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暂停网上预约和短信提醒服务的公告(第346号)
- [申报资讯]广州市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搜索系统正式上线
- [申报资讯]国家药监局:全面实施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
- [申报资讯]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化妆品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
- [申报资讯]关于废止《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等1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
- [申报资讯]2024年一季度我国化妆品外贸形势分析
- [申报资讯]中检院|《化妆品新原料安全使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等征求意见稿发布
- [申报资讯]全国化妆品安全评估工作宣贯会议召开
相关推荐:
- [化妆品新原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与备案资料要求
- [政策法规]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征求意见稿)
- [申报资讯]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2022年端午节放假安排的公告(第307号)
- [审批动态]2022年12月01日化妆品批准证明文件送达信息发布
- [常见问题]儿童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答疑|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四十七期)
- [申报资讯]厘清《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主要调整内容
- [申报资讯]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保健食品原料用菌种安全性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 [常见问题]国家药监局|化妆品备案注册申报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二)
- [审批动态]2024年2月21日保健食品注册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 [常见问题]化妆品备案注册时多个进口产品列在了同一生产销售证明上,每个产品都需提交销售证明原件吗?如果提交了复印件还需要公证吗?
-
86-010-84828041/42
400-6167-168
zhuceabc@zhuceabc.com
咨询微信: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