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日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卫生部决定简化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许可程序,自2004年8月1日起,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 首次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上市前由产品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向卫生部申请备案,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履行备案手续。
二、 卫生部自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卫生部发给备案凭证(式样见附件),有效期为4年,在标签上注明备案文号。备案文号格式为:卫妆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三、 卫生部对申请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组织技术评审,产品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应当对备案产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四、 未经备案擅自进口或销售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五、 2004年8月1日前,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请卫生许可批件,经卫生部受理的,仍按照原规定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发给许可批件后。
六、 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可凭借许可批件在批件有效期内销售,批件到期后拟继续销售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卫生部申请备案。
相关文章:
- [申报资讯]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化妆品新原料创新指导品种遴选结果公示
- [申报资讯]月桂酰丙氨酸等三个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
- [申报资讯]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国家药监局关于牙膏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 [申报资讯]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申报资讯]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防脱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等2个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 [申报资讯]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5年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 [申报资讯]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染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等6个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 [申报资讯]中检院 |《化妆品中二甘醇的检验方法》等3项化妆品标准征求意见
- [申报资讯]事关化妆品受理和技术审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调整咨询服务安排公告(第358号)
- [申报资讯]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理化检验方法总则(征求意见稿)》等9项化妆品标准意见的通知
相关推荐:
- [常见问题]保健食品自检报告中霉菌酵母菌指标检测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 [常见问题]在我国上市销售的化妆品为何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标注使用的文字有何具体要求?
- [申报资讯]关于近期登录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法人身份核验异常的解决方法
- [申报攻略]最新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含模板)
- [常见问题]山东省药审中心: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时资料提交的6个常见问题
- [常见问题]【答疑解惑】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整理环节常见问题之产品执行的标准、产品标签
- [审批动态]2023年07月13日化妆品决定书送达信息发布
- [审批动态]2025年01月14日化妆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送达信息
- [审批动态]2024年06月21日化妆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送达信息
- [常见问题]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时标签常见问题,及其与化妆品广告的管理差异
-
86-010-84828041/42
400-6167-168
zhuceabc@zhuceabc.com
咨询微信: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