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后检查常见问题—-备案申请表(2023年下半年)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申报要求,本期小编将为大家解析近期产品备案申请表中发现的高频问题。
1、产品名称与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功效宣称”项所勾选内容不一致,如:产品名称为xx抗皱保湿霜,而功效宣称填报11保湿、09清洁。
2、产品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与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勾选的“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不一致。如:
(1)备案申请表中作用部位“03躯干部位”与产品标签使用方法中“敷满全身”不一致。
(2)备案申请表中的产品剂型“02 液体”与产品标签中使用方法的“喷洒”不一致。
3、备案申请表中的产品剂型与《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相应规定不一致。
如:XXX唇膏,以蜡为主要基料,备案申请中分类编码选择“01膏霜乳”与《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相应规定不一致。

4、备案申请表项下的产品名称(或备案人、生产企业信息)与产品配方、产品标签、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等备案资料中填写的相应信息不一致。
5、备案申请表项中“生产信息”栏勾选“境内委托生产”,但未上传委托关系文件。委托关系文件应当至少载明产品名称、委托方、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本产品接受委托的日期、受托生产企业法人或者法人授权人的签章。

6、未提供由备案人所在国或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机构出具的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销售证明文件应当至少载明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的名称、产品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以及文件出具日期,并由机构签章确认。

7、备案申请表项下上传的部分文件未加盖进口产品的境内责任人公章。
8、申报资料中部分文件为外文,但未提供中文翻译件。
[来源:上海器审|编发: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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