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人体皮肤斑贴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等3项化妆品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化妆品技术标准,中检院组织制定了《人体皮肤斑贴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等3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征求意见稿(附件1—3),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按要求在“化妆品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xt/index.html)中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
附件:
1.《人体皮肤斑贴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2.《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3.《人体长期安全性试用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中检院
2025年7月3日
人体皮肤斑贴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
Human Skin Patch Test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人体皮肤斑贴试验的目的、基本原则、受试者要求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检测化妆品产品对人体皮肤潜在的不良反应。
2 目的
检测受试物引起人体皮肤不良反应的潜在可能性。
3 基本原则
3.1 选择合格的志愿者作为试验对象。
3.2 应用规范的斑试材料进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
3.3 根据化妆品的不同类型,选择化妆品产品原物或稀释物进行斑贴试验。
3.4 本规范的人体斑贴试验包括皮肤单次封闭型斑贴试验及皮肤重复性开放型涂抹试验,一般情况下采用皮肤封闭型斑贴试验,祛斑美白类、防晒类化妆品进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出现刺激性结果或结果难以判断时,应当增加皮肤重复性开放型涂抹试验。
4 受试者的选择
4.1 选择18岁~60岁符合试验要求的志愿者作为受试对象。
4.2 不能选择有下列情况者作为受试者:
4.2.1 近一周使用抗组胺药或近一个月内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调节相关生物制剂与小分子药物者;
4.2.2 近两个月内受试部位应用(包括外涂、封包及局部封闭)任何抗炎药物者;
4.2.3 患有炎症性皮肤病临床未愈者;
4.2.4 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患者;
4.2.5 正在接受治疗的哮喘或其他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
4.2.6 患有癌症等严重系统性健康问题者;
4.2.7 免疫缺陷或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者;
4.2.8 哺乳期或妊娠妇女;
4.2.9 近1个月内有过敏性疾病的发作和治疗或用过激素等抗炎药物者;
4.2.10 在皮肤待试部位由于瘢痕、色素、萎缩、鲜红斑痣或其他瑕疵而影响试验结果的判定者;
4.2.11 近一个月内参加过任何化妆品临床试验者;
4.2.12 体质高度敏感者;
4.2.13 非志愿参加者或不能按试验要求完成规定内容者。
5 试验方法
5.1 皮肤单次封闭型斑贴试验
5.1.1 按受试者入选标准选择参加试验的人员,至少30名。
5.1.2 选用面积不超过50 mm2、深度约1 mm的合格斑试器材。将受试物放入斑试器小室内,用量约为0.020g~0.025 g或0.020mL~0.025 mL(根据受试物剂型选择电子天平称重或移液器量取)或取同斑试器小室面积和/或深度大小的受试物(如终产品形式的贴片式面膜等)。受试物为化妆品产品原物时,对照孔为空白/空白滤纸对照(不置任何物质);受试物为稀释后的化妆品时,对照孔内使用该化妆品的稀释剂。如受试物为流动性较强的液体,可先将滤纸置于斑试器内,再加入受试物。将加有受试物的斑试器用低致敏胶带贴敷于受试者的背部或前臂屈侧,用指腹或手掌轻压使之均匀地贴敷于皮肤上,持续24 h。
5.1.3 分别于去除受试物斑试器后30 min(待压痕消失后)、24 h和48 h按表1标准观察皮肤反应,并记录观察结果。
表1皮肤封闭型斑贴试验皮肤反应分级标准
反应程度 | 评分等级 | 皮肤反应 |
– | 0 | 阴性反应 |
± | 1 | 可疑反应,仅有微弱红斑 |
+ | 2 | 弱阳性反应(红斑反应);红斑、浸润、水肿、可有丘疹 |
++ | 3 | 强阳性反应(水疱反应);红斑、浸润、水肿、丘疹、水疱;反应可超出受试区 |
+++ | 4 | 极强阳性反应(融合性水疱反应);明显红斑、严重浸润、水肿、融合性水疱;反应超出受试区 |
5.2 皮肤重复性开放型涂抹试验
5.2.1 按受试者入选标准选择参加试验的人员,至少30名。
5.2.2 以前臂屈侧作为受试部位,面积3cm×3cm,受试部位应保持干燥,避免接触其他外用制剂。
5.2.3 将试验物约(0.050±0.005)g/次或(0.050±0.005)mL/次(根据受试物剂型选择电子天平称重或移液器量取)、每天2次均匀地涂于受试部位,连续7d,同时观察皮肤反应(在此过程中如出现3分或以上的皮肤反应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试验),分别于第8d、9d、10d继续观察皮肤反应。
5.2.4 皮肤反应按表2标准进行观察,并记录结果。
表2 皮肤重复性开放型涂抹试验皮肤反应评判标准表
反应程度 | 评分等级 | 皮肤反应临床表现 |
– | 0 | 阴性反应 |
± | 1 | 微弱红斑、皮肤干燥、皱褶 |
+ | 2 | 红斑、水肿、丘疹、风团、脱屑、裂隙 |
++ | 3 | 明显红斑、水肿、水疱 |
+++ | 4 | 重度红斑、水肿、大疱、糜烂、色素沉着或色素减退、痤疮样改变 |
人体皮肤斑贴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化妆品人体安全性评价的规范性,进一步提高试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开展了人体皮肤斑贴试验方法的修订工作。现就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原则
(一)规范统一原则。确保标准文本表述清晰、严谨,专业术语使用规范一致,并与现行有效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相衔接。对化妆品类别描述、试验名称等进行统一调整。
(二)可操作性原则。优化试验操作细节的描述,如不同剂型受试物的取样、施加方法等,使标准更易于理解和执行,提高操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三)与时俱进原则。根据现代医学进展和临床实践经验,更新受试者排除标准,使其更符合当前对受试者安全和试验结果可靠性保障的要求。
二、起草过程
本次修订工作于2024年12月启动。修订工作小组系统梳理了国内外相关标准、技术指南和文献。在形成修订初稿后,组织召开了专家研讨会,并征求了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对修订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此征求意见稿。
三、与我国已有相关标准的关系
本修订稿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关于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的原则和要求保持高度一致。修订内容充分考虑了与《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等相关文件的衔接,确保标准体系的协调性。
四、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一)结构调整与引用标准精简。参考毒理学试验方法通用格式,删除了原标准中“引用标准”一节。相关诊断标准在临床实践中应用,本标准重点规定试验方法本身。
(二)术语表述精确化。将目前标准化妆品分类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对特殊化妆品的分类名称保持一致,涵盖范围更清晰。同时修改医学相关术语使其更符合常规临床表达。
(三)受试者排除标准更新。根据现代医学进展和临床实践,梳理更新相关排除条件,以更全面地保障受试者安全,减少干扰试验结果的内外部因素。
(四)试验方法操作细节完善。根据实际操作经验,完善对不同剂型受试物(固体、半固体、液体、贴片等)的取样和施加方法的描述,增强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明确观察时间点,确保延迟反应的记录。
附件2
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
Cosmetic Safety In-use Test
1 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的目的、受试者要求和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使用化妆品产品对人体皮肤潜在的不良反应。
2 试验目的
通过一段时间的试用产品来检测受试物引起人体皮肤不良反应的潜在可能性。
3 受试者的选择
3.1 选择18-60岁符合试验要求的志愿者作为受试对象。
3.2 不能选择有下列情况者作为受试者:
3.2.1 近一周使用抗组胺药或近一个月内使用免疫抑制剂者或免疫调节相关生物制剂与小分子药物者;
3.2.2 近两个月内受试部位应用任何抗炎药物者;
3.2.3 患有炎症性皮肤病临床未愈者;
3.2.4 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患者;
3.2.5 近1个月内有过敏性疾病的发作和治疗或用过激素等抗炎药物者;
3.2.6 患有癌症等严重系统健康问题者;
3.2.7 免疫缺陷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
3.2.8 哺乳期或妊娠妇女及计划怀孕妇女;
3.2.9 在皮肤待试部位由于瘢痕、色素、萎缩、鲜红斑痣或其他瑕疵而影响试验结果的判定者;
3.2.10 近2个月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者;
3.2.11 体质高度敏感者;
3.2.12 非志愿参加者或不能按试验要求完成规定内容者。
4 皮肤反应分级标准
见表1。
表1 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皮肤反应分级标准
评分分级 | 反应程度 | 皮肤反应 |
0 | 无反应 | 皮肤无任何可见变化 |
1 | 轻微反应 | 微弱红斑或轻度干燥伴少量脱屑;
可伴有短暂的轻微不适感 |
2 | 中度反应 | 明显红斑、轻度水肿、脱屑或丘疹;
可伴有持续瘙痒或灼热感等自觉症状 |
3 | 重度反应 | 重度红斑、明显水肿或丘疹、水疱;可出现皲裂、渗出等;
可伴有明显瘙痒或疼痛等自觉症状 |
4 | 极重度反应 | 严重炎症反应、水疱、溃疡或全身性过敏反应;
可伴有严重瘙痒或疼痛等自觉症状 |
5 试验方法
按入选和排除标准选择志愿受试者至少30例,按照试验产品使用说明注明的使用特点和方法让受试者直接使用试验产品。脱毛类化妆品直接现场试用后观察受试者有无皮肤不良反应;非单次使用的试验产品使用后1周、4周和试验结束时至检验机构现场观察受试者有无皮肤不良反应,期间可每周1次现场观察或电话随访受试者有无皮肤反应的情况。由皮肤科医生按表1标准观察皮肤反应并记录结果,如出现3级及以上皮肤反应,需终止试验并作医学干预处理。产品试用时间一般不得少于4周。
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和指导我国化妆品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工作,配合《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深入实施,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开展了对化妆品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方法的修订工作。现就修订工作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总体框架规定和要求下进行本次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方法的修订。
(二)科学可行原则。在全面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法规和文献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国化妆品产业现状,修订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方法。
(三)公开透明原则。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方法修订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广泛参与”原则,积极征求各监管部门、专家、行业协会意见,同时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二、起草过程
2025年2月受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托开展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方法修订。经过资料收集、整理及分析,修订单位撰写完成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方法修订稿初稿。期间进行了人体安全与功效评价分技委专家讨论会,并广泛征求了行业专家、监管部门、化妆品企业、检测机构等的意见与建议,根据建议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与我国已有相关标准的关系
自2015年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化妆品监管体系持续迭代升级,一系列法规相继颁布并落地执行,技术规范中的部分内容未能与现行法规要求适配。2019年实施的《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中规定除了育发类、脱毛类、美乳类和健美类外,“驻留类产品理化检验结果pH≤3.5或企业标准中设定pH≤3.5的产品”、“宣称祛痘、抗皱、祛斑等功效的淋洗类产品”也需进行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明确了这一方法的适用范围,对试验方法的科学性与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而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育发、健美、美乳、脱毛、除臭类化妆品不再按照特殊化妆品管理。因此,亟待通过方法修订实现与现行法规要求的一致性。
四、国际相关标准情况
在参考欧洲化妆品协会、日本化妆品工业联合会(Japanese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 JCIA)发布的法规、指南以及查阅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国现状,对“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方法的试验名称、范围、受试者的选择、试验方法和皮肤反应分级标准分别作出具体修订。
五、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一)试验名称。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方法名称与“人体斑贴试验”以及微生物、毒理学试验等试验方法命名方式不一致,为和其他试验方法表述一致并突出试验属性,有必要进一步规范试验方法名称。
(二)试验范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育发、健美、美乳、脱毛、除臭类化妆品不再按照特殊化妆品管理,且《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已明确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的适用测试产品类别,本次相应修改。
(三)受试者的选择。根据现代医学进展梳理更新相关受试者排除条件,譬如新型生物制剂与小分子药物使用者的排除等;同时整合排除疾病类别,增加完整性和逻辑性,进一步保证试验设计的科学性、安全性和伦理合规性。
(四)试验方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育发、健美、美乳、脱毛、除臭类化妆品不再按照特殊化妆品管理,去除相应产品试验的描述,并整合形成可适用不同产品类别的试用方法,同时增加对产品刚开始使用皮肤反应状况观察的要求。
(五)皮肤反应分级标准。参考JCIA发布的《化妆品安全性评价指南》及日本医药部外品关于皮肤反应的分级标准对本试验方法中的皮肤反应分级标准进行修改,增强适用性和临床评估可操作性。
附件3
人体长期安全性试用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
Cosmetic Safety in Long Use Test
1 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人体长期安全性试用试验的目的、受试者要求和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化妆品原料对人体皮肤潜在的不良反应。
2 试验目的
检测长期使用化妆品原料引起人体皮肤不良反应的潜在可能性。
3 基本原则
3.1 选择合格的志愿者作为试验对象;
3.2 原料必需经过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并确认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是安全的;
3.3 试验前根据原料性质估计试验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4 受试者的选择
4.1 选择18岁-60岁符合试验要求的志愿者作为受试对象。
4.2 不能选择有下列情况者作为受试者:
4.2.1 近一周使用抗组胺药或近一个月内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调节相关生物制剂与小分子药物者;
4.2.2 近两个月内受试部位应用(包括外涂、封包及局部封闭)任何抗炎药物者;
4.2.3 患有炎症性皮肤病临床未愈者;
4.2.4 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患者;
4.2.5 正在接受治疗的哮喘或其他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
4.2.6 患有癌症等严重系统性健康问题者;
4.2.7 免疫缺陷或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者;
4.2.8 哺乳期、妊娠妇女以及在试验周期内计划妊娠的男性或女性;
4.2.9 近1个月内有过敏性疾病的发作和治疗或用过激素等抗炎药物者;
4.2.10 在皮肤待试部位由于瘢痕、色素、萎缩、鲜红斑痣或其他瑕疵而影响试验结果的判定者;
4.2.11 近一个月内参加过任何化妆品临床试验者;
4.2.12 体质高度敏感者;
4.2.13 非志愿参加者或不能按试验要求完成规定内容者;
4.2.14 申办者、研究者及其它利益相关方人员。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人数
完成试验的人数至少为100例。设定初始纳入人数时,应考量可能的脱落例数。
5.2 试验部位
根据原料推荐的使用部位选择试验区域。
5.3 受试物
根据原料特点、预期使用方法和剂型以及推荐的安全使用量配制受试物进行试验。配制受试物所用的基质本身应安全且不干扰试验结果。
5.3.1 受试物使用量
按照原料本身推荐的最高使用量或根据原料预期使用方法参照国际权威机构推荐的使用量。
5.3.2 使用频率
按照原料推荐的使用频率或根据原料预期使用方法参照国际权威机构推荐的使用频率。
5.4 试验周期
试用时间一般至少为12个月。
使用受试物后1周±3天、4周±7天、12周±7天、48周±7天、96周±7天,至检测机构现场观察受试者有无皮肤不良反应,期间可每4周电话随访受试者有无皮肤不良反应情况。
5.5 不良事件的观察指标
记录受试者主诉的可能与使用受试物有关的所有不良事件。
检验机构需观察并记录在使用受试物期间皮肤发生的所有不良事件,重点观察皮肤及皮肤附属器的颜色、形态、质地改变,记录包括但不限于GB 17149《化妆品皮肤病诊断及处理原则》涉及的化妆品不良反应。
化妆品人体长期安全性试用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化妆品人体长期安全性试用试验是指在较长时间内让受试者依据受试物使用方法直接使用待检样品,持续监测受试者是否存在皮肤不良反应,以评价长期使用受试物的人体皮肤安全性。既往我国已出台针对化妆品常规的4周人体试用试验的指导原则,但考虑化妆品存在长期应用的特点,现起草化妆品人体长期安全性试用试验方法。
一、起草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人体长期安全性试用试验方法》遵循依法依规原则,贯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精神,落实《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等相关文件要求,对相关技术要求和技术原则予以总结。
(二)科学可行原则。在全面参考国内外化妆品、化学品和食品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国化妆品产业现状,制订《人体长期安全性试用试验方法》。
(三)公开透明原则。《人体长期安全性试用试验方法》起草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广泛参与”原则,积极征求各监管部门、专家、行业协会意见,同时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二、起草过程
原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2021年11月委托开展《人体长期安全性试用试验方法》课题研究。经过资料收集、整理及分析,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起草单位撰写完成初稿,并在开展了多轮专家讨论会,并征求了行业专家、监管部门、化妆品企业、检测机构、行业协会、原料商等的意见与建议,并根据建议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三、与我国已有相关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旨在规范原料安全性,其要求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保持一致,并与《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及《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等法规协调统一。
四、与国际同类指南/标准的关系
2017年4月,日本厚生省颁布了《医药部外品临床试验评价指南》,要求医药部外品(即药用化妆品)的新有效成分需要在临床试验中追加人体长期给药(安全性)试验,并且在皮肤科医生的指导下取得安全性数据。本标准参考了上述标准,并结合了我国对具有较高生物活性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政策条例制定了相关的技术要求。
五、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一)受试者选择
选择符合试验要求的18至60岁健康志愿者作为受试对象,符合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
(二)试验方法原则
- 试验周期及试验人数
试用试验周期为至少12个月。
试验人数为100例及以上,必要时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试验预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数。设定初始纳入人数时,应考量可能的脱落例数等。方法文本中规定了受试者的纳入标准及排除标准。以预先可推测出以往试验及调查中可能错过的不良事件为条件所设定。
- 试验部位
应依据新原料的预期使用部位规定试验区域。
- 受试物
需提供受试物的配方,并在受试物包装上注明样品名称、使用期限等信息。
- 使用方法
实际使用方法是评价长期使用安全性的前提,因此设定剂量时,需充分考虑预期的实际使用情况。使用时应按照受试物的使用特点和方法让受试者直接使用样品。使用过程中应控制、监测并记录使用总量、单次使用量及使用频率。
(1)使用总量:按照原料本身的最高使用量或根据原料预期使用方法参照国际权威机构推荐的使用量。应注意记录发放总量并回收余量以明确该阶段的实际使用总量。
(2)单次使用量:需注意,当试验剂量不确定时,安全性试验数据的可靠性也会下降,而单次使用量是影响皮肤内浓度的重要因素。因此,为了确保设定剂量稳定性,应使用分装容器、固定泵头等定量工具。同时,需考虑受试物的易用性(如制剂的延展性或滞留性)、受试物使用的季节性(如防晒化妆品于夏季应用频繁,保湿化妆品于冬季干燥季节应用频繁)、个人使用习惯、受试物容器挤出量及辅助涂抹工具等因素。
(3)使用频率:应结合受试物特性设定使用频率。
试验前须设置可提供适当医疗服务的机构以确保受试者安全,应对受试样品可能出现的不良事件。
(三)结果分析与评价
应由皮肤科医生参与评价过程。
结果评价时应观察并记录依据受试物预期功效作用、非人体安全性试验或已知成分的安全性信息等推测的可能不良事件,包括但不限于GB 17149《化妆品皮肤病诊断及处理原则》涉及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根据不良反应的类型、严重程度、不良反应的例数等,综合判定受试物的安全性。
如果出现多种不良反应,须详细记录其表现、处理、转归等。
(四)中止或停止试验
当发生经皮肤科医生判定与使用受试物相关的不良反应事件时,需中止该受试者的试用试验。当出现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时需停止该试用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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