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化妆品包装标签标注的合规指导
1、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知,《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化妆品标签应如何标注净含量?
答: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对于通过计数来表示含量的化妆品,可以在产品包装展示面上标注数字和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如使用片、张、枚等。
3、问:套装产品应如何标注净含量?
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4、问: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不同量限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如何标注法定计量单位?
答: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见表所示:
商品的标注类别 |
标注净含量的量限 |
计量单位 |
|
质量 |
Qn<1克 |
mg(毫克) |
|
1克≤Qn<1000克 |
g(克) |
||
Qn≥1000克 |
kg(千克) |
||
体积 (容积) |
容积 (液体) |
Qn<1000毫升 |
mL(ml)(毫升)或 cL(cl)(厘升) |
Qn ≥1000毫升 |
L(l)(升) |
||
体积 (固体) |
Qn≤1000立方厘米 (1立方分米) |
cm3(立方厘米)或 mL(ml)(毫升) |
|
1立方分米<Qn<1000立方分米 |
dm3(立方分米)或 L(l)(升) |
||
Qn≥1000立方分米 |
m3(立方米) |
5、问: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的要求是什么?
答:净含量标注字符高度要求见表所示:
标注净含量(Qn) |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
Qn≤50g Qn≤50mL |
2 |
50g <Qn≤200g 50mL<Qn≤200mL |
3 |
200g<Qn≤1000g 200mL<Qn≤1000mL |
4 |
Qn>1kg Qn>1L |
6 |
(来源:广州市监局;编发:天健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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