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监局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
各化妆品境内责任人,为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3〕57 号),《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浙药监办发〔2023〕34 号),决定自 2023 年 6 月至 10 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集中排查治理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行为(以下简称为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重点检查以下几种情形:
(一)以“一号多名称”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
(二)以“一号多商标”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三)以“一号多主体”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相关词语,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2、请各境内责任人在7月15日前,对照检查重点开展全面自查,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及时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对已注册、备案产品的销售包装发生变化的,按要求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至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的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市局将在企业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针对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以及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未按要求上传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图片的问题,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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