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地方标准解读①


审查意见
产品执行的标准中微生物指标质量管理措施及简要说明不符合要求
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和《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规定,必须列出产品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的检验项目与指标,依据《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的规定,必须列出儿童化妆品的检验项目与指标。

原包装宣称“抗污染复合物”涉嫌超出化妆品定义范畴。
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3.2普通化妆品 general cosmetics
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注: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

产品执行的标准中生产工艺填写不完整。

审查意见
备案申请表中产品剂型填写有误。

产品宣称抗皱,未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栏中标注相应的功效原料。

产品送检前已开具自由销售证明,检验申请表及检验报告的“生产日期或批号”栏中显示为“试制品”,涉嫌违反《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中第十一条“送检时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可以为试制样品”。
相关错题
产品检验报告中送检样品是试制品,未说明实际生产企业信息。

产品执行的标准中pH指标简要说明中未明确检验方法名称。
相关错题
- 产品的执行标准中微生物质量管理措施的简要说明未明确是否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载方法开展过验证。

中文标签中部分内容未在标签样稿中填写,如“富含植物精萃……焕发迷人光泽”等。
相关错题
上传的产品中文标签中部分内容未在产品标签样稿中载明,如经销商、经销商地址等内容。
9.1.1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净含量、使用期限、产品使用方法、安全警示语等信息应与其他资料中相应内容一致。
9.1.2全成分标识:配方中含量超过0.1%(以质量百分比计)的成分,应填写在“0.1%(w/w)以上成分”中;配方中含量不超过0.1%(以质量百分比计)的成分应列在“其他微量成分”中。
9.2其他信息
9.2.1“产品名称相关解释说明”的要求应符合6.2、6.3、6.4中对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的要求。
9.2.2“按有关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备案要求见《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9.3标注的标签内容
“其他特别宣称”、“其他文案内容”的备案要求见《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产品标签若宣称适用敏感皮肤、无泪配方、原料功效、温和(无刺激)、量化指标(时间、统计数据等)等内容应填写在“其他特别宣称”中。产品标签若包含9.1、9.2以及“其他特别宣称”以外的内容应填写在“其他文案内容”中。
- 产品执行的标准中,生产工艺显示的生产企业信息与申请表填报不一致。
- 产品中文标签、标签样稿中原产国信息与生产企业不一致。
- 备案申请表项分类编码中“作用部位”与使用方法不一致。
(信息来源:上海器审|编发: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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