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原料 大豆分离蛋白 乳清蛋白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原料 大豆分离蛋白 乳清蛋白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现予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9月27日
保健食品原料 大豆分离蛋白 乳清蛋白
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
一、备案产品剂型及主要生产工艺
以大豆分离蛋白、乳清蛋白为原料,或配以列入营养素补充剂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营养物质备案产品时,产品剂型应选择粉
剂,主要生产工艺为:粉碎、过筛、混合、分装等。
二、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名单
根据以大豆分离蛋白和乳清蛋白为主要原料的注册产品情
况,产品备案时可用辅料名单如下:
阿拉伯胶、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白砂糖、
磷脂、大豆磷脂、浓缩大豆磷脂、粉末大豆磷脂、分提大豆磷脂、
透明大豆磷脂、低聚果糖、低聚异麦芽糖、低聚半乳糖、二氧化
硅、果糖、黄原胶(又名汉生胶)、果胶、麦芽糊精、木糖醇、羟
丙纤维素、乳粉、乳糖、食用玉米淀粉、甜菊糖苷、维生素 C、
维生素 E、硬脂酸镁、玉米油、蔗糖、磷酸三钙、D-甘露糖醇、
柠檬酸、食用葡萄糖、三氯蔗糖、麦芽糖醇、山梨糖醇、果蔬粉、
食用香精。
大豆分离蛋白和乳清蛋白确需与营养物质配伍的,营养物质
如需要预处理,其可用辅料应符合现行规定。
产品备案时,允许使用食用香精,但产品名称不允许标注口味。
三、产品说明书有关内容
除应符合备案产品统一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标志性成分及含量】标志性成分至少包含“蛋白质”指标及
含量,产品原料包含已纳入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
营养物质时,还应列出全部营养物质的指标及含量。标志性成分
的含量标示值应为产品技术要求中蛋白质及营养物质的指标最低
值,营养物质用量不得高于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对
应人群的每日用量上限。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以粉剂为产品剂型的,产品每日最大
食用量不超过 40g。
【规格】产品规格原则上不超过 1 个月的服用量。建议产品
经开启后,1 个月以内食用完。
四、备案产品技术要求
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中除应设定符合剂型要求的技术指标,微
生物指标符合 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规定外,
其他指标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标志性成分指标】应为每 100g 产品中蛋白质的含量,标
志性成分指标的检验可列出检验方法全文。如果采用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应明确第几法。以
大豆分离蛋白为原料的产品,氮折算成蛋白质的系数以 6.25 计;
— 2 —
以乳清蛋白为原料的产品,氮折算成蛋白质的系数以 6.38 计;以
大豆分离蛋白和乳清蛋白为原料的产品,氮折算成蛋白质的系数
以 6.25 计。检测方法对国家相关标准方法的样品前处理、检测条
件等内容进行修订的,重点对方法修订部分进行方法学研究,提
供研究资料,并参照 GB/T 5009.1《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考察方法的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线性范围;申请人
自行制订检测方法的,应提供全部的方法学建立研究报告,参照
GB/T 5009.1《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考察检出限、
精密度、准确度、线性范围,并考察所建立方法的专属性与耐用
性。
备案产品的原料还含有已纳入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原料
目录中的营养物质时,产品技术要求中蛋白质的指标要求仍应按
照上述要求执行,同时还应包含全部营养物质指标,其含量也应
以每 100g 产品计,并以范围值标示,指标范围上限不得高于营养
素补充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对应人群的每日用量上限。
【理化指标】应参照《保健食品备案剂型粉剂的技术要求》
制定各技术指标,其中粒度指标应参考《中国药典》的有关规定
自行制定,其他指标根据产品原料辅料实际使用情况、产品生产
工艺等自行制定合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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