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如何标示?
时间:2024-08-28 浏览:394
导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二)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责任编辑:本站小编
相关文章:
- [常见问题]“双无”保健食品换证流程及常见问题汇总
- [常见问题]申报含蒽醌类成分原料的保健食品新产品应注意哪些问题?
- [常见问题]“双无”保健食品换证常见问题及解答(第一批)
- [常见问题]科普|申报保健食品注册备案不可不知的基本问题
- [常见问题]广东省市监局|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及生产经营常见问题咨询解答
- [常见问题]保健食品广告能否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 [常见问题]广东省市监局关于保健食品的几个问题的答复
- [常见问题]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到期申请延续,如何申请省局出具《国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报告》?
- [常见问题]关于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等问题的解答|保健食品检查常见问题(三)
- [常见问题]国家市监总局|以DHA藻油、大豆分离蛋白或/和乳清蛋白为原料的功能类保健食品备案问题解答
相关推荐:
- [审批动态]2021年12月3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 [审批动态]2022年03月07日化妆品批准证明文件邮寄详情单
- [审批动态]2022年11月08日化妆品申报备案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变更、纠错)送达信息发布
- [审批动态]2022年01月19日化妆品批准证明文件待领取信息发布
- [政策法规]解读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
-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分析|安全评估资料—配方成分的安全评估
- [申报资讯]国家市监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受理办公场所迁址公告,6月24日起迁至新址办公
- [申报资讯]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 [政策法规]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保健食品申报频道
联系我们
-
86-010-84828041/42
400-6167-168
zhuceabc@zhuceabc.com
咨询微信: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
最新更新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