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检院|关于更新《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2025年2月发布版)的通知及问答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的公告》(2024年第50号)要求,进一步丰富化妆品原料参考数据,推进化妆品安全评估制度有序实施,中检院更新了《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现予发布(见附件),替代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
中检院
2025年2月9日
化妆品《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
(2025年2月发布版)问答
发布时间:2025-02-09
一、2025年2月发布的《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更新了哪些内容?
2025年2月发布的《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以下简称《原料信息》),在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2234种原料4415条使用量信息的基础上,对我国注册备案有效化妆品中原料信息进行梳理分析,更新为3608种原料7672条使用量信息,并增加了体毛、指(趾)甲等作用部位,同时还优化了参照使用原则。
二、如何认识《原料信息》?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应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其真实性、科学性负责。本《原料信息》是对我国注册备案有效化妆品中已使用原料使用信息的客观收录,未组织对所列原料的安全性进行系统评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使用相关原料信息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并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三、《原料信息》的参照使用原则有哪些?
《原料信息》的参照使用原则如下:
1.相同作用部位的同一原料,若只有驻留类产品的原料使用量,淋洗类产品可参照驻留类使用。
2.相同使用方法的同一原料,可按照全身、躯干部位、面部(含颈部)、手足、头部、头发、口唇、眼部、指(趾)甲的顺序,后面作用部位可参照前面作用部位的原料使用量,但产品作用部位为眼部且参考其他部位使用量时,需另外评估眼刺激性。其中,口唇、眼部不可参照手足、头部、头发的原料使用量;体毛仅可参照全身或躯干部位的原料使用量;作用部位同时为头部和头发,可参照头部的原料使用量;作用部位同时为面部(含颈部)、眼部和/或口唇,可参照面部(含颈部)的原料使用量,作用部位包括眼部时,需另外评估眼刺激性;对于其他同时用于多个作用部位产品的原料使用量,选择使用相同使用方法的上一级作用部位的使用量。
四、应当如何正确使用原料使用信息?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结合产品使用方法和作用部位,正确使用原料使用量。为便于行业更好应用《原料信息》,给出以下几个代表性实例:
1.作用部位同时为“面部(含颈部)”“手、足”的淋洗类产品如何使用《原料信息》?
可使用《原料信息》中用于“躯干部位”或“全身”的淋洗类产品原料使用量。若无,可选择用于“躯干部位”或“全身”的驻留类产品原料使用量。
2.作用部位同时为“头部”“头发”的淋洗类产品如何使用《原料信息》?
可使用《原料信息》中用于“头部”的淋洗类产品原料使用量;若无,可选择用于“头部”的驻留类产品原料使用量;若无,可选择用于“手、足”或“面部(含颈部)”或“躯干部位”或“全身”的驻留类或淋洗类产品原料使用量。
3.作用部位同时为“面部(含颈部)”“眼部”“口唇”的驻留类产品如何使用《原料信息》?
可使用《原料信息》中用于“面部(含颈部)”的驻留类产品原料使用量;若无,可选择用于“躯干部位”或“全身”的驻留类产品原料使用量。需注意的是,《原料信息》若无该原料用于眼部的驻留类产品原料使用量,需另外评估眼刺激性。
相关文章:
- [政策法规]国家药监局关于将《化妆品中三价铬和六价铬的检验方法》等8项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2026年第51号)
- [政策法规]中检院关于发布《染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6项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 [政策法规]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用生物技术来源原料技术要求通则》等5项化妆品行业标准的公告(2026年第34号)
- [政策法规]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中苏丹红I(CI 12055)等4种组分的测定》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25年第133号)
- [政策法规]国家药监局关于将《皮肤变态反应 局部淋巴结试验方法:BrdU—FCM》等4项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公告(2026年第5号)
- [政策法规]国家药监局关于将《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中菌落总数限值》等18项标准制修订项目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年版)的公告(2026年第6号)
- [政策法规]国家药监局关于将化妆品中大麻二酚等6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等5项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公告(2026年第1号)
- [政策法规]中检院关于发布《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 [政策法规]中检院关于发布《防脱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2项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 [政策法规]《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更新技术指南)》问答
相关推荐: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分析|产品执行的标准
- [政策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的公告
- [常见问题]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 [常见问题]进口保健食品备案及注册申报常见问题科普
- [常见问题]保健食品含片与颗粒剂溶化性指标检测、标志性成分或功效成分检测方法学研究资料、按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指标的产品,应提供哪些申报资料?
- [审批动态]2023年01月30日化妆品批准证明文件(变更、纠错)送达信息发布
- [审批动态]2024年12月06日化妆品申报决定书送达信息
- [申报资讯]关于调整保健食品申报受理业务咨询电话有关事宜的通知
- [政策法规]2023年3月1日施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2年第125号)
- [审批动态]2023年07月04日化妆品批准证明文件(变更、纠错)送达信息发布
-
86-010-84828041/42
400-6167-168
zhuceabc@zhuceabc.com
咨询微信: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