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产品配方表填写有什么要求?
牙膏产品配方表填写有什么要求?
牙膏产品配方应当符合《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及国家药监局发布的牙膏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指导原则等的要求,配方表应当内容完整,填报形式符合要求,应当包括原料序号、原料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备注等内容。
(一)产品配方应当提供全部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如有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简称INCI名称)或者英文名称,也应当一并提供;
(二)产品配方应当提供全部原料的含量,含量以质量百分比计,全部原料应当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含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成分的原料(香精除外)应当列明组成成分及相应含量;
(三)原料使用目的的填报应当具体、规范。应当根据原料在产品中实际发挥的主要作用标注主要使用目的,与原料的理化性质、产品属性、配方工艺等相符。如果功效原料不是单一成分的,应当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栏中明确其具体的功效成分;
(四)产品配方使用了来源于石油或者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除外)、着色剂、色淀、香精、纳米原料、类别原料、直接来源于植物等原料的,应当按照《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在配方备注栏标注相应内容;
(五)原料的选择以及在配方中的具体使用应当符合《GB 22115-2008 牙膏用原料规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六)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配方且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牙膏(例如:多色牙膏),应当分别填写配方,按一个产品进行备案。
(来源:广东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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