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第五十三期)|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与填报
问题1:《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更新技术指南》规定的新原料备案信息更新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答: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自行维护的信息更新;第二类为企业信息更新,包括更新备案人/境内责任人信息(主体未发生变化)、更新生产企业信息(生产现场未发生变化)、更换备案人、更换境内责任人,此类情形下新原料实际生产和研究资料未发生变化;第三类为新原料信息更新,包括更新原料基本信息、改变/新增生产现场、新增/调整生产工艺简述、更新质量控制标准、延长使用期限、调整使用目的、更新注意事项/警示用语等信息。除自行维护信息外,其他信息更新应当有充分理由,按程序提交拟更新信息,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除上述规定三类情形外,一般不允许其他情形的新原料进行信息更新。确需更新的,新原料备案人应当申请与技术审评机构开展沟通交流,就信息更新的合理性、必要性、科学性进行确认。
问题2:《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更新技术指南》规定新原料监测期满前1个月内可以更新的信息有哪些?
答:新原料监测期满前1个月内,除自行维护的信息更新、企业信息更新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信息更新。新原料备案人在后续研究中发现新原料存在实质性安全风险的,不得自行改变相关信息,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问题3:新原料信息更新资料提交途径有哪些?
答:新原料备案人应当通过化妆品信息服务平台中的“企业信息资料管理系统”或“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在新原料信息更新对应模块中提交相关信息资料。备案人不得自行随新原料年度报告、风险控制报告、责令改正资料等途径提交更新事项和相关资料。
根据备案后技术核查意见,需要对新原料资料内容进行调整的,可在责令改正资料中对相关资料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问题4:原料使用目的不在《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目录》范围以内的是否可以填报?
答:在化妆品或新原料注册备案时,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目录》中的原料使用目的。考虑到行业创新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如原料使用目的确实不在《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目录》范围以内的,可填报“其他使用目的”,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应充分说明该使用目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合规性,一般包括国外化妆品相关法规标准收录的原料使用目的(需同时提供原文及中文翻译),或相关功能研究资料等。
问题5:《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限用、准用原料如何填报?
答: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收录的限用、准用原料,填报时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例如,苯氧乙醇收录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中,该原料使用目的应为“防腐剂”;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收录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准用防晒剂(表5)中,该原料在普通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应为“光稳定剂”。
问题6:《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技术指南(试行)》中有多少种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
答:《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技术指南(试行)》附表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72种原料使用目的及说明。《目录》是在充分参考国外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依据我国现行法规标准以及行业使用情况等进行制定。使用目的具体如下:
| 序号 | 使用目的 | 序号 | 使用目的 | 序号 | 使用目的 | 序号 | 使用目的 |
| 1 | 防腐剂 | 19 | 保湿剂 | 37 | 抗静电剂 | 55 | 推进剂 |
| 2 | 防晒剂 | 20 | 封闭剂 | 38 | 成膜剂 | 56 | 吸收剂 |
| 3 | 着色剂 | 21 | 润肤剂 | 39 | 溶剂 | 57 | 吸附剂 |
| 4 | 染发剂 | 22 | 指(趾)甲调理剂 | 40 | pH调节剂 | 58 | 起泡剂 |
| 5 | 烫发剂 | 23 | 睫毛调理剂 | 41 | 缓冲剂 | 59 | 消泡剂 |
| 6 | 祛斑美白剂 | 24 | 芳香剂 | 42 | 变性剂 | 60 | 稳泡剂 |
| 7 | 防脱发剂 | 25 | 抑汗剂 | 43 | 螯合剂 | 61 | 粘合剂 |
| 8 | 防脱发辅助剂 | 26 | 紧致剂 | 44 | 增稠剂 | 62 | 遮光剂 |
| 9 | 祛痘剂 | 27 | 收敛剂 | 45 | 粘度调节剂 | 63 | 助滑剂 |
| 10 | 抗皱剂 | 28 | 肤感调节剂 | 46 | 光稳定剂 | 64 | 分散剂 |
| 11 | 去屑剂 | 29 | 控油剂 | 47 | 乳化稳定剂 | 65 | 乳化剂 |
| 12 | 除臭剂 | 30 | 角质剥落剂 | 48 | 稳定剂 | 66 | 助溶剂 |
| 13 | 皮肤保护剂 | 31 | 角质软化剂 | 49 | 抗结块剂 | 67 | 增溶剂 |
| 14 | 舒缓剂 | 32 | 清凉剂 | 50 | 悬浮剂 | 68 | 增塑剂 |
| 15 | 滋养剂 | 33 | 发用定型剂 | 51 | 抗氧化剂 | 69 | 珠光剂 |
| 16 | 遮盖剂 | 34 | 发用调理剂 | 52 | 氧化剂 | 70 | 甜味剂 |
| 17 | 清洁剂 | 35 | 拔毛剂 | 53 | 还原剂 | 71 | 缓蚀剂 |
| 18 | 磨砂剂 | 36 | 脱毛剂 | 54 | 填充剂 | 72 | 赋形剂 |
72种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
问题7:国家药监局关于牙膏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24号)明确的事项有哪些?
答:一是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牙膏备案人在整理产品备案资料时,可以通过产品安全使用历史的证明性资料替代毒理学试验报告;二是首批产品上市销售日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的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备案人在补充提交备案资料时,可以在提交符合要求的产品安全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对产品生产销售情况、是否发生质量安全事件及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进行说明,证明产品具有安全使用历史,免于提交口腔黏膜刺激试验报告。
贴心提醒:1.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新一轮年报窗口期,请相关备案人及时依规开展年报工作。
2.“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五类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期间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产品,统一设置过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即使批件到期,仍然可以生产、进口、销售。
自2026年1月1日起,生产、进口、销售上述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部分已调整至普通化妆品管理的产品(如原育发类产品中宣称防断发的产品、原除臭产品中通过遮盖异味达到除臭效果的产品等),在完成普通化妆品备案后,可正常生产、进口和销售,不受过渡期限制,过渡期结束后仍能合法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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