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化妆品卫生许可受理有关事宜公告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由卫生部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08年9月1日始,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许可受理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由卫生部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做好化妆品卫生许可职责的移交工作,现就化妆品卫生许可受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8年8月29日前,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许可受理工作仍由卫生部负责,受理地点仍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地址为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为100007,联系电话为010-64047878-2209。
二、从2008年9月1日始,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许可受理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地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为100810,联系电话为010-68315572。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ΟΟ八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
- [申报资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劳动节放假安排
- [申报资讯]《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的公告》政策解读
- [申报资讯]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申报资讯]化妆品备案资料造假?国家药监局通报4起化妆品典型案例信息
- [申报资讯]《化妆品风险物质识别与评估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 [申报资讯]化妆品风险物质识别与评估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 [申报资讯]《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 [申报资讯]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征求意见稿)
- [申报资讯]中检院发布《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征求意见稿)》等2项技术文件
- [申报资讯]警惕多色号产品共用化妆品备案号问题
相关推荐:
- [常见问题]关于检验|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七期)
- [常见问题]含糖及乙醇的“缓解体力疲劳”功能产品应设置对照组的要求
- [申报资讯]化妆品启用新标签 试用装也要用中文
- [常见问题]保健食品的“小蓝帽”和“批准文号”是什么意思?
- [申报资讯]进口化妆品在注册申报备案时的样品检测注意事项
- [材料要求]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参考模版)
- [公司动态]我司与韩国贸易协会结成合作伙伴
- [政策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
- [材料要求]上海等自贸区进口非特化妆品备案资料清单及递交备案资料的有关注意事项
- [审批动态]2022年08月29日化妆品批准证明文件(GHZJ)待领取信息发布
-
86-010-84828041/42
400-6167-168
zhuceabc@zhuceabc.com
咨询微信: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