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第5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时完成备案产品的年报和信息补录工作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49号)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在原备案平台已经完成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通过新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产品标签样稿、产品分类编码、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等资料。请相关备案人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年报和资料补充等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的,省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二、按时完成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相关工作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明确,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请相关备案人尽快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化妆品功效评价摘要资料的整理上报工作。
三、认真做好备案产品的维护清理工作
目前,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已由原备案平台迁移到新备案平台,请相关备案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新旧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衔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药监综妆函〔2021〕264号)有关要求,尽快在新备案平台认领确认相关产品,并做好相关信息维护、资料上传等工作。2022年5月1日前,仍未认领确认的产品,将按程序取消备案。
特此通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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