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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2-02-22 浏览:611
导读: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津药监发〔2018〕1号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津药监发〔20181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要求,现将天津市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管理统一调整为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管理。

二、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进口前授权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监管局网站(www.nmpa.gov.cn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办理境内责任人账号注册、产品备案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具体要求见《天津市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指南》(附件)。

三、在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上传电子版资料后,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天津市其它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

境内责任人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津)+四位年份数字+六位顺序编号的规则进行编号。

四、注册地在天津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境内责任人,其已备案产品需通过我市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备案系统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口。

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之前已受理未取得批件的产品,可按照本公告相关要求办理备案,涉及产品安全性原因未获批准的除外,已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产品的相关事项办理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执行。

六、境内责任人应履行承诺,建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追溯和质量管理,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化妆品的进口和经营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召回。

七、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落实所在区域境内责任人及其进口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及时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备案工作联系方式:

1、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37号,联系电话022-23520852。(接收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滨海新区以外的天津市其他行政区域的咨询及备案)

2、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融和路681号宝策大厦一楼,联系电话:022-66897975。(接收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的咨询及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指南

 

 

 

201812

                  责任编辑:本站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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