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退回资料和补充资料的时限有哪些要求
时间:2022-02-23 浏览:1,966
导读:
申请人在接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可书面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机构提出退回资料申请。
申请人接到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书……
|
|||
责任编辑:本站小编
相关文章:
- [常见问题]化妆品备案注册人如何执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新增检验方法?
- [常见问题]牙膏产品配方表填写有什么要求?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60期)| 化妆品注册备案的优化和简化问题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109期)|化妆品备案变更的5个问题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五十八期)
- [常见问题]关于化妆品行业标准《化妆品产品标准通则》的问答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典型问题案例(六)| 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专题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典型问题案例(五)| 产品检验报告专题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典型问题案例(四)| 产品标签专题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典型问题案例(三)| 产品执行的标准专题
相关推荐:
-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 [申报资讯]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5年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 [常见问题]国家局保健食品注册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 [政策法规]《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规程》
- [审批动态]2023年04月14日化妆品决定书送达信息发布
- [申报资讯]“药妆品”在我国化妆品备案申报和宣传中都是非法的
- [申报资讯]国家药监局对全国政协关于完善化妆品安全评估体系提案的答复
- [审批动态]2024年04月03日化妆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送达信息
- [政策法规]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70号)
- [审批动态]2022年03月30日化妆品批准证明文件待领取信息发布
化妆品申报频道
联系我们
-
86-010-84828041/42
400-6167-168
zhuceabc@zhuceabc.com
咨询微信: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
最新更新
热门排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