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五十期)|《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相关问答
结合化妆品个性化服务常见问题,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5〕58号)及其附件《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的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逐一解答。具体如下:
问题1:什么是化妆品个性化服务?开展个性化服务的化妆品有哪些限制?
答:《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第二条规定,本工作要求所称化妆品个性化服务,是指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以下称试点企业),在其设立的专卖店、直营店等经营场所(以下称试点门店),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现场自行开展两种及以上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的小批量简单调配、分装等服务的行为。开展个性化服务的化妆品为该试点企业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且不含儿童化妆品、眼部护肤类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
问题2:拟从事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试点企业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第三条规定,拟从事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试点企业应当为社会信用良好、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且近三年未出现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被依法处罚的情形。前期已参与试点的企业可以继续开展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
问题3:试点企业的个性化服务产品随附的标签或者使用须知所标注的内容有哪些要求?
答:《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第五条规定,试点企业应当评估向消费者提供的个性化服务产品的安全性,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个性化服务产品随附的标签或者使用须知所标注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标注个性化服务企业和经营场所名称、地址、提供个性化服务时间、产品使用期限等信息。试点门店开展个性化服务应当告知消费者简单调配后的产品使用时的必要提示信息。
问题4:试点企业对试点门店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第六条规定,试点企业对向消费者提供的个性化服务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将试点门店纳入化妆品备案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建立与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规模和化妆品类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障有效运行。试点企业负责对试点门店的设施设备、操作环境、服务活动和人员等进行管理,建立试点门店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确保可以通过批号或者编号等方式实现产品追溯。
问题5:试点门店在操作区域和设施设备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第九条规定,试点门店应当设置与个性化服务相适应的操作区域和设施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操作区域与其他区域应当设置防护设施进行分隔,有效防止外来人员擅自进入操作区域。操作区域应当便于清洁和维护,环境控制指标应当满足开展个性化服务操作的需要。
相关文章: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解答(第26、27期)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解答(第21—25期)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解答(第15—20期)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解答(第13、14期):产品执行的标准与配方专题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解答(第11、12期):备案申请表与命名依据专题
- [常见问题]牙膏备案标准填报及人体功效评价报告的格式要求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96期)| 防脱发化妆品相关问题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52期)|《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调整与更新问题
- [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九十四期)|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及其他
- [常见问题]《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技术指南(试行)》问答
相关推荐:
- [政策法规]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批办事指南
- [审批动态]2022年12月15日化妆品决定书送达信息发布
- [政策法规]《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全文)
- [申报资讯]中检院:化妆品中苯的限值拟定为2mg/kg
- [审批动态]2022年06月06日化妆品批准证明文件邮寄详情单
- [申报资讯]“无添加”化妆品受热捧 专家称只是商家炒作
- [申报资讯]河北药监局关于明确产品名称为“原液”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的通知
- [审批动态]2025年9月10日保健食品注册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
- [申报资讯]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生产有关事宜的通告
- [申报资讯]卫生部拟规定化妆品不得宣传有效率达100%
-
86-010-84828041/42
400-6167-168
zhuceabc@zhuceabc.com
咨询微信: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