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牙膏分类目录》的公告(2026年第100号)
为加强牙膏监督管理,规范牙膏功效分类与宣称,维护消费者口腔健康,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牙膏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牙膏备案人在进行牙膏备案时,应当根据牙膏功效类别和使用人群,按照《目录》规定选取对应编码组合形成产品分类编码。同一款牙膏同时具备多个类别的功效、适配不同使用人群的,可以同时选择多个对应编码。
二、牙膏可以宣称的功效应当符合《目录》确定的范围:
(一)基础清洁类牙膏。该类牙膏的功效宣称用语应当限于《目录》中相应类别所列的功效宣称用语范围。
(二)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类牙膏。上述类别牙膏的功效宣称用语应当与《目录》中相应类别所列的功效宣称用语在语义和功效本质上相同或者相近。
(三)去渍美白、抗牙石、减轻口臭类牙膏。上述类别牙膏的功效宣称用语参照《目录》中相应类别所列的功效宣称用语示例,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者增加。
牙膏标签上描述产品颜色、气味、口味等感官体验内容,不属于功效宣称用语,不受《目录》中所列的功效宣称用语范围约束。
三、牙膏标签上标注的功效宣称用语与其他词语搭配使用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等。
四、《目录》自2027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施行前已经备案的牙膏,备案人应当于2028年1月1日前完成备案信息变更,使其符合《目录》规定;在备案人完成备案信息变更之前已经生产、进口的牙膏,可以依法销售至产品保质期结束。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牙膏备案人和牙膏生产企业落实本公告要求,规范牙膏功效分类与宣称;《目录》施行后,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目录》规定、违法宣称牙膏功效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国家药监局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结合科学研究进展、行业发展和牙膏监管工作实际,对《目录》适时调整。
附件:牙膏分类目录
国家药监局
2026年10月14日
附件
牙膏分类目录
(2026年10月14日国家药监局第100号公告发布,自2027年5月1日起实施)
| 牙膏功效类别 | |||
| 编码 | 功效类别 | 功效机理 | 功效宣称用语 |
| 01 | 基础
清洁类 |
辅助牙刷或者牙间隙刷,通过摩擦有助于达到清洁牙面的软垢、牙菌斑和食物残渣的作用。
通过牙膏含有的芳香物质达到清新口气的作用。 |
清洁牙齿、清洁口腔、洁净口腔、保持口腔卫生、保持口腔清新、减少软垢、减少齿垢、减少牙垢、清新口气、维护牙齿健康、保持牙齿健康、呵护牙齿健康、保护牙齿健康、养护牙齿健康、维护口腔健康、保持口腔健康、呵护口腔健康、保护口腔健康、养护口腔健康、通过清洁减少牙菌斑、守护牙齿健康、净齿、减少食物残渣残留、清洁食物残渣、清洁软垢、洁牙、护齿。 |
| 02 | 防龋类 | 通过氟化物抑制牙齿脱矿、促进牙齿再矿化有助于达到防龋的作用。
通过非氟化物抑制牙齿脱矿、促进牙齿再矿化有助于达到防龋的作用。
|
预防龋齿、防龋、抗龋、防蛀、抑制牙齿脱矿、强健牙釉质、强化牙釉质、强韧牙釉质、坚固牙釉质、保护牙釉质、修护牙釉质、强健牙本质、强化牙本质、强韧牙本质、坚固牙本质、保护牙本质、修护牙本质、促进牙齿再矿化、抑制致龋菌、抗酸锁钙、减少致龋菌滋生、预防牙釉质流失、预防矿物质流失、防止牙釉质流失、防止矿物质流失、促进生成牙釉质同类矿物质、坚固牙齿硬度、强韧牙齿硬度、修护牙釉质屏障、抵抗酸蚀、抵抗牙齿酸蚀、抵御酸蚀、抵御牙齿酸蚀、降低蛀牙风险、预防蛀牙、守护牙釉质健康、在牙釉质表面形成氟磷灰石、促进牙釉质再矿化、在牙齿表面形成保护层、在牙齿表面形成矿化层、在牙釉质表面形成保护层、在牙釉质表面形成矿化层、中和口腔酸性环境、抗糖酸(减少糖酵解产酸)等。 |
| 03 | 抑牙菌斑类 | 通过抗菌,有助于达到减少牙菌斑,抑制牙菌斑形成的作用。
通过分解牙菌斑中的黏性多糖,减少细菌在牙面的黏附和定植,有助于达到抑制牙菌斑黏附、抑制牙菌斑形成的作用。 |
减少牙菌斑形成、抑制牙菌斑形成、减少牙菌斑滋生、抑制牙菌斑滋生、抑制牙菌斑、抗牙菌斑、减少牙菌斑、抑牙菌斑、抑制牙菌斑黏附、抑制牙菌斑附着、对抗牙齿问题来源、对抗牙龈问题来源、预防牙菌斑、分解牙菌斑中的黏性多糖、分解牙菌斑等。 |
| 04 | 抗牙本质敏感类 | 通过阻断神经传导、降低神经兴奋性,有助于达到抗牙本质敏感的作用。
通过封闭牙本质小管、降低牙本质小管内液体流动,有助于达到抗牙本质敏感的作用。 通过阻断牙本质小管内的阳离子迁移,有助于达到抗牙本质敏感的作用。 |
抗牙本质敏感、减轻冷热酸甜对牙齿产生的刺激、降低冷热酸甜对牙齿产生的刺激、减轻冷热酸甜对牙齿产生的不适、降低冷热酸甜对牙齿产生的不适、抵御牙齿敏感、改善牙齿敏感、舒缓牙齿敏感、缓解牙齿敏感、抵御牙本质敏感、改善牙本质敏感、舒缓牙本质敏感、缓解牙本质敏感、抗敏、抗敏感、舒敏、修护敏感牙齿、呵护敏感牙齿、保护敏感牙齿、护理敏感牙齿、封闭暴露的牙本质小管、封堵暴露的牙本质小管、修护暴露的牙本质小管、提升牙齿对冷热酸甜刺激的耐受力、提高牙本质小管封堵率、提升牙齿对机械性刺激的耐受力、提升牙齿对外界刺激的耐受力、阻断神经传导、抑制神经传导、降低牙齿神经兴奋性等。 |
| 05 | 减轻牙龈问题类 | 通过抑制牙菌斑形成等,有助于达到减轻牙龈问题的作用。 | 维护牙龈健康状况、呵护牙龈健康状况、改善牙龈健康状况、维护牙周健康状况、呵护牙周健康状况、改善牙周健康状况、护龈、保护牙龈、养护牙龈、强健牙龈、呵护牙龈、修护牙龈、滋养牙龈、减少牙龈问题、对抗牙龈问题、缓解牙龈问题、减轻牙龈问题、对抗牙周问题、缓解牙周问题、减轻牙周问题、对抗牙龈发红、缓解牙龈发红、持续牙龈修护、促进牙龈修护、强健牙龈修护、减轻牙龈不适、缓解牙龈不适、清火、祛火、抑制牙菌斑、减少菌斑代谢产物、养龈健齿、减少牙龈问题有害菌、抑制牙龈问题有害菌、降低牙龈指数等。 |
| 06 | 去渍美白类 | 通过机械性减少牙齿外源性着色、化学性减少牙齿外源性着色、生物性减少牙齿外源性着色、预防牙齿外源性着色,有助于达到美白的作用。
通过漂白作用、氧化还原作用、光学效果,有助于达到增白的效果。 |
示例:增白牙齿、减少牙齿外源性着色等。 |
| 07 | 抗牙石类 | 通过抑制牙菌斑钙化有助于达到抑制、减少牙石形成的作用。 | 示例:减少牙石、抑制牙石形成等。 |
| 08 | 减轻
口臭类 |
通过减少挥发性硫化物等化合物产生,有助于达到减轻口臭的作用。
通过减少或者抑制导致口臭的细菌,有助于达到减轻口臭的作用。 通过转化挥发性硫化物等化合物,有助于达到减轻口臭的作用。 |
示例:减轻口臭、减轻口腔不良气味等。 |
| 牙膏使用人群 | |||
| 编码 | 使用人群 | 说明 | |
| 01 | 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人群(儿童) | 仅可以宣称01基础清洁类和02防龋类功效。 | |
| 02 | 年龄在12岁以上人群 | 可以宣称本目录中所有功效。 | |
相关文章:
- [政策法规]《牙膏分类目录》政策解读
- [政策法规]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新原料界定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政策法规]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修订内容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6年第99号)
- [政策法规]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不良反应自查报告撰写指南》
- [政策法规]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
- [政策法规]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中双氯芬酸钠的测定》等2项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26年第72号)
- [政策法规]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 [政策法规]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70号)
- [政策法规]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办法
- [政策法规]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相关推荐:
- [审批动态]2024年12月26日化妆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变更、纠错)送达信息
- [审批动态]2023年11月17日化妆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送达信息发布
- [申报攻略]最新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含模板)
- [申报资讯]新版化妆品卫生规范保持与国际化妆品标准接轨
- [审批动态]2022年6月28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邮寄详情单
- [审批动态]2023年12月08日化妆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送达信息发布
- [常见问题]何谓进口化妆品三证?
- [费用预算]进口普通(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申报费用预算
- [政策法规]《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标签标识标注要求的请示》的复函
- [新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办事指南
-
86-010-84828041/42
400-6167-168
zhuceabc@zhuceabc.com
咨询微信: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
-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6)等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2026年 第2号)
- 解读《关于D-阿洛酮糖等20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5年第4号)
- 解读《关于樱花多酚等11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5年第3号)
- 解读《关于甜叶菊多酚等20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5年第1号)
- 解读《关于拟微球藻油等12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4年第5号)
- 关于完善“三新食品”安全性评价资料要求的通知
- 解读|《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的公告》(2023年 第11号)
- 解读|《关于石斛原球茎等23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4年 第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