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七十六期)|化妆品包装标签及检测报告
一、化妆品中文名称的通用名包含原料用语应注意什么?
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的文字,不得对原料名称进行截取拼接描述而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如产品添加原料“海茴香(CRITHMUM MARITIMUM)愈伤组织培养物滤液”,化妆品不得命名为“XX牌海茴香愈伤组织修护霜”;产品添加原料“白细胞提取物”,则化妆品不得命名为“XX牌细胞抗皱精华液”等。
二、产品标签能否标注“配方研制/提供”“商标授权”“技术支持”等类似用语作为引导语的其他企业或者组织?
根据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有关要求,原则上普通化妆品产品标签不应标注除产品备案人、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以外的以“研制企业”“技术支持”“配方提供”“商标授权人”等类似用语作为引导语的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与产品备案人隶属同一集团,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除外),以避免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混淆。
三、备案包装标签民族文字,应如何进行管理?
为保障民族地区消费者合法权益,化妆品备案人应确保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不应通过民族文字(藏文、维吾尔文、蒙古文、壮文等)在标签上标注不符合化妆品相关规定的宣称,如普通化妆品上宣称“美白”“草药”“药水”“生发”等。为提高化妆品市场的规范度和透明度,备案产品标签标注民族文字的,应提供民族文字对应的规范汉字的相关说明,并加盖备案人公章。
四、检验报告是否有有效期?
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中的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报告体例,备案检验报告不设置有效期。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能反映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水平。
另外,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出厂检验由生产企业的检验人员按化妆品产品标准的要求逐批进行,一般不设有效期。
(来源:广州市监局|编发: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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