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添丁:牙膏监管与国际同步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00号局令,《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颁布。该规定将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在这个新版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有两点最受关注,一是要求化妆品标识要标注全成分表;二是把牙膏正式列入化妆品的管理范畴,第一次对我国牙膏的属性身份进行了明确界定。
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 徐建华
两大亮点受关注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00号局令,《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正式颁布。《规定》2007年7月24日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8月27日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具体包括总则、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八条,涵盖了立法宗旨、依据和意义,调整范围,管理体制,化妆品标识的应当及禁止标注内容,化妆品标识形式要求等方面的规定。该规定还增加了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全成分标注的要求。
据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报道说,这是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认真、具体贯彻落实国务院近日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一项有力举措,是切实履行职能,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现实需要,是强化产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对我国产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规定》结合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对化妆品标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并根据各种违法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不同,分别对违反各项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以使化妆品标识的监管工作能够得到落实,进一步保障化妆品消费安全。该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有效地防止质量欺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
经过卫生部两次征求意见稿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还未正式出台,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便提前出炉,自然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业内人士指出,新版《规定》有两点最受关注,一是要求化妆品标识要标注全成分表;二是把牙膏正式列入化妆品的管理范畴。
对于第一点,《规定》的第十二条明确要求,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全国化妆品质量工作管理委员会秘书长齐昆鹏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之前国家并没有要求化妆品标识需要全成分标注,因此这一条规定应该是对行业影响最大的,这意味着化妆品企业必须对之前的产品包装进行重新调整。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标准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疾控中心杜达安同样非常赞同实施全成分标注。他说:“早在多年前,业内专家就提出化妆品要实行全成本标注,现在终于正式实施了。”他认为,实行全成分标注首先是给予消费者知情权,让他们知道化妆品含有的成分,以便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二是更便于国家有关部门对化妆品进行管理,以打击化妆品企业吹嘘成分的现象。
据悉,目前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都实施了全成分标注,而且对于全成分标注的相关规定也非常明确。比如欧盟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如因体积、大小等原因无法做到全成分标注时,可印在宣传资料、标签或卡片上;基于商业秘密的原因,可要求在成分目录中不标注1种或多种化妆品成分,但应向生产地或最初进口地所在的成员国的主管机关提交成分保密申请……”因此,业内人士指出,我国还应继续完善具体明细,让企业能更容易执行。
与《规定》要求的化妆品标识要标注全成分表相比,《规定》中第一次对牙膏的属性身份进行认定则更具有深远意义。
明确牙膏归属
与卫生部之前颁布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不同,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规定》把牙膏列入了化妆品的定义之中。在《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而在《规定》中,“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由此可见,牙膏等作用于“齿”的产品被纳入了化妆品。
今年无疑是我国牙膏产业的多事之秋,先有一直影响牙膏市场竞争的牙防组被查出为非法认证机构,随后又产生了我国牙膏出口的“二甘醇”风波,对于我国牙膏的出口和市场竞争等都产生了不良影响。
“二甘醇”风波的诞生虽然与不同国家对牙膏安全标准的要求不同大为相关,但也暴露出了我国当前在牙膏监管和属性认定上的不足。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有关人士表示,牙膏身份属性的尴尬,造成目前牙膏市场的混乱。
据了解,以往如牙膏、牙刷、牙线等用于牙齿和口腔黏膜的产品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归属,这对质量的监管、市场的规范等带来不少隐患。《规定》填补此类产品管理上的空白,对于整顿市场,尤其是保护品牌有很大作用。
与国际惯例接轨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某位负责人表示,口腔用品属于化妆品,这是一个国际共识。把牙膏归入化妆品来监管,限制其功效宣传,是大势所趋。而由于牙膏身份一直游离在几个产业之间,很多牙膏成了可以包治百病的良药。对此,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科技委员会一位委员表示,宣传医疗效果,必须提供数据和临床试验支持才行。但是往往这些数据和资料又是企业提供的,国家对于数据和试验的认证和检验方面,又没有专门的机构。于是很多民间组织便成了牙膏企业的认证机构,但这些民间组织往往缺乏权威性。
医学界同样对很多牙膏宣传的功效也持怀疑态度。北京口腔医院的李医生指出:首先,目前牙膏的包装上没有要求成分含量的标注,这些成分的真假与其在牙膏中的含量多少无法考究。即便有些模棱两可的标注,也没有几个消费者明白它们到底有什么功效。其次,即使牙膏中确实含有这些成分且含量较高,但在短短的刷牙时间里,也无法有效作用于人体。
对于消费者将牙膏摇身变为化妆品表示不解的现象,业内专家表示,化妆品按照词义的解释是为“修饰”和“装扮”而使用的制品,概括化妆品的作用为,使皮肤感到舒适和避免皮肤病;遮盖某些缺陷;美化面容;使人清洁、整齐、增加神采。
目前,国际上对化妆品尚无统一的定义,各国依据本国的情况,定义均有所不同。如日本医药法典中对化妆品下了这样的定义――化妆品是为了清洁和美化人体、增加魅力、改变容貌、保持皮肤及头发健美而涂擦,散布于身体或用类似方法使用的物品,是对人体作用缓和的物质。
在日本,以清洁身体为目的而使用的肥皂、牙膏也属于化妆品。而一般人当作化妆品使用的染发剂,烫发液,粉刺霜,防干裂、治冻伤的膏霜及对皮肤或口腔有杀菌消毒药效的,包括药物牙膏,在医药法中都称为医药部外品。
美国FDA(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对化妆品的定义为,用涂擦、洒布、喷雾或其他方法使用于人体的物品,能起到清洁、美化,促使有魅力或改变外观的作用。其中不包括肥皂,并对特种化妆品作了具体要求。
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化妆品的定义为,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这样看来,牙膏归口化妆品,是合情合理和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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